刍议“送达难”现象成因及对策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2-11-29 19: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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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按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送达以对被送达人直接进行为原则,即直接送达。作为补充,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送达,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送达,向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当事人或第三人有收受送达权限的代理人时,可以向该代理人进行;应受送达人有送达代收人时,向其送达代收人进行;对军人进行送达,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进行送达,分别通过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劳动教养单位转交。此外,对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还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近年来,随着法院案件受理量不断增长,因各种原因导致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不及时,以致延误办案进程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制约了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一定程度而言,“送达难”可能成为继“执行难”后,法院工作面临的又一个业务性难题。
就表现情况而言,类似案件存在“三多三少”的表征:一是案件类别以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居多,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的较少;二是案件类型以涉及离婚、借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案件的居多,其他案件类型较少;三是被送达对象以自然人的居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较少。
就具体案情而言,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有四:一是无法联系被送达人,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时,除提交的被送达人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外,无电话联系方式或虽有电话但已停机,而该住址早已拆迁或被送达人已经搬离,因而无法与被送达人取得联系;二是被送达人有意规避,部分被送达人无固定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仅能通过电话联系,在得知成为被起诉或被执行对象后,或是故意避而不见,或是拒签拒收文书,以致难以证实其是否知晓被送达内容;三是被送达人长期外出,在农村地区,外出务工已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青壮年外出务工的现象则更为普遍,部分案件中的被送达人长期外出务工,因路途远、开销大等原因导致往返不便,且无固定的务工场所和居住地点,无法邮寄送达,家中仅留年老者或未成年子女,因年龄、智力等因素而不能代为签收转交,其他近亲属因未共同居住,也不符合代为签收的条件;四是公告送达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透过法律条文规定,公告送达可谓是送达时可采用的最后手段,但由于公告送达需具备的前置条件等,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各异,且公告送达周期长,若需登报公告的还要支付费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公告送达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有效解决“送达难”,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并可能要借助于其他社会力量去共同应对。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几点设想:一是把好立案审核关,在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送达的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求提交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项目,对于未提交或提交无效地址,又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的,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是探索创新送达方式,对于在外务工、往返不便且无法邮寄送达的案件,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QQ视频等方式送达,并以被送达人提交的确认材料作为送达依据,对于有意规避的可采取短信送达方式,可将送达内容以短信形式告知被送达人,并通过短信服务平台查询短信接收情况,若已接收则应视为已送达;三是探索构建协助网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分别邀请乡镇、村委、社区的工作人员或司法协理员参与送达,查找被送达人行踪,见证送达过程,对确实无法送达的,也可予以证实,一定程度而言,也可以让公众了解和理解法院的工作;四是尽快规范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公告送达的具体形式、费用负担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定或解释,予以明确和细化,以便统一规范尺度,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