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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协调促和解 工伤认定不再难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11-28 20:51:2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2年11月23日,新余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9年9月7日,新余市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张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某物流公司的的赣K19311/赣K0886挂车辆,租赁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张某在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付清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融资款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属某物流公司,并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某物流公司支付租赁费14000元,用于偿付赣K19311/赣K0886挂车辆的融资款。2011年2月中旬,张某聘请第三人的儿子贺某为赣K19311/赣K0886挂车辆驾驶员,由张某每月支付其报酬4000元。2011年4月26日,驾驶员贺某驾驶赣K19311/赣K0886挂车辆执行张某安排的运输任务时,在105国道南康市龙回高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之后第三人向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贺某之死的工伤认定并被确认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某物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第三人马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简云洪认真研究了案情,了解到本案是因融资租赁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做法不一,法律亦无明确规定。考虑到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上诉人仍处于意外丧子的巨大悲痛之中,且贺某之死又确实使其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实质性化解本案纠纷,避免简单下判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承办人决定尽量做调解工作,遂多次找到新余市某物流公司和马某,对双方辨法析理,引导彼此换位思考,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态度有了明显转变,新余市某物流公司对死者的不幸深感同情,表示愿意帮助死者家庭减轻一些负担,马某也理解了公司的实际困难,同意接受法院提出的补偿意见,并对法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辛劳表示感谢。

  最终,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新余市某物流公司与马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马某补偿金2万5千元,马某则撤回上诉,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是一起有一定疑难性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但承办法官不畏困难,本着既尊重法律,又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灵活运用审判技巧,用耐心和真诚促成了案件的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