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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县域公共安全体系的思考与探索
——以分宜县法院2002-2011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为分析样本
作者:分宜县法院 胡平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2-11-26 15:38:35 打印 字号: | |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是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十二五”时期,确保实现县域公共安全,构建一个治安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推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以分宜县法院近十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为样本,在分析初步危害县域社会安全稳定因素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起县域公共安全的防范机制进行探索。

  一、状况分析――以1330件刑事案件为样本

  2002年至2011年的十年时间里,该院年均受理刑事案件133件,案件类型涵盖了《刑法》分则中,除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外的八类刑事案件案由。具体表现为:

  一是从案件数量来看,刑事案件受案情况保持平衡,但刑事犯罪的发案率呈起伏状态,最多的一年(2003年)受理刑事案件达165件,高出年均值24.06个百分点,而且有五年的受案数大于或等于年均受案数。此外,在未列入分析样本的2012年里,该院仅在上半年就受理刑事案件119件,出现这一现象可能是多种原因所致,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社会治安秩序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切不可因为刑事案件受案数相对平稳,就大意地认为社会秩序已然“大治”。相对于一个30余万人口的县而言,每万人就有约4.3件的刑事案件发生,比率不可谓低。

  二是从案件类型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近十年里,在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以“两抢一盗”、人身伤害等犯罪类型居多,共受理各类危害公共秩序的刑事案件878件,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66.02%,其中最高的一年(2002年)达75%,另有四年的比例值超过了70%。其中:受理故意或过失杀人、故意或过失伤害等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246件,占18.50%;受理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刑事案件520件,占34.35%;受理放火、失火、交通肇事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122件,占9.17%。

  三是从量刑结果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被告人的量刑结果相对较重,重刑适用率同比高出1.49~10.78个百分点。在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该院坚持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仅就结果而言,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均较重,这既与《刑法》分则中设置的量刑额度有关,又与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有关,体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而并非有意加重了刑罚的适用。而自2010年起,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在“两抢一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秩序的刑事案件时,还需按照这个意见进行规范化的审理,从而更进一步地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

  四是从刑罚执行效果来看,“再犯罪”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安全秩序的稳定性。近十年里,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有15.31%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后又走上了犯罪道路,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未成年时,就因犯罪而多次受到刑罚。其中,“两抢一盗”案件中的“再犯罪”现象尤为突出,约占53.03%,即超过一半的“两抢一盗”案件是“惯犯”所为。相对于“初犯”而言,“再犯罪”的被告人虽然曾经受到过刑罚却仍不思悔过自新,使得刑罚的威慑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则更大。

  二、问题思考――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稳定的多点因素

  从刑事案件的案情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集中反映了当前社会转型期里,各种思想和利益的冲突与碰撞。在通过合法方式难以实现一定目的时,采取非法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则成为部分人摄取不当利益途径,这也直接危及了公共安全秩序的稳定性。

  一是经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备。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由于外界或自身原因所致,或多或少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收入分配不合理等现象,而与市场经济伴生的其他弊病,如因相对的贫富分化所导致部分人对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质疑,因丧失工作岗位、恶意欠薪所导致部分普通劳动者利益受损,因个别官员腐败会所导致党和政府威信受损等。由于追求高质量生活与低收入之间存在现实的落差,以及浮躁心态、仇富心理、痛恨贪腐心理等诸多因素,容易诱发各类社会矛盾,进而滋生违法犯罪问题。

  二是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制不完备。多数案件的被告人缺乏应有的思想教育,过多地接触的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各种封建思想的侵袭,道德价值观念出现滑坡和扭曲,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片面追求高收入和物质享受。而部分被告人甚至未接受完义务教育,就过早地辍学务农务工,在尚且年幼时就进入了社会,自身自控力差而难以谈及树立起正确人生观,又未能受到良好的社会教育引导,片面追求物质享受却又缺乏经济来源,以致私欲极度膨胀,以致为了一己私利而走上犯罪。同时,在现行的学校和社会教育机制中,有关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也相对滞后,缺乏针对性和时代特征,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部分地域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一情况显得尤为突出。

  三是部分地方的基层综治体系不完备。无论是社会矛盾纠纷还是治安问题,多数存在于基层,而多数犯罪活动也发生在基层,因此做好基层的社会治安工作,对于地方的公共安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部分基层治安组织因经费不足、人手不够而形同虚设,甚至一些简易的民事纠纷也得不到及时调处,更无法谈及做好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防控工作;部分基层虽然建立健全了各类组织,但由于工作项目多、工作任务重,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工作中顾此失彼的情况难以避免,而部分工作人员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以致脱离了群众作为基础,做好防控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

  四是社会治安大防控格局仍不完备。近年来,侵财刑事犯罪案件一直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固然在于当前存在滋生犯罪的种种社会诱因,在于一些群众防范意识不足、尤其是互防意识差,但社会治安防控力量薄弱,防范措施难以认真落实,高科技防控设施投入不足,也让犯罪分子有了更多可趁之机。有的地方对治安防控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人口管理工作滞后,出租房屋、工地工棚等管理存在较多漏洞,影响了防控犯罪成效。一些基层社区和村庄集镇,由于经费短缺、号召力不强,治保组织成了“墙上的组织、纸上的兵”,群防群治力量也是逐步萎缩、缺失,难以真正构筑起治安防控之网。此外,一些小区、企业既无巡逻、门卫等人防力量,又无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物防、技防措施,防控力量和防范措施明显不足。上述各种原因,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效能。

  五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机制不完备。作为特定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实施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现有的防控体系对此的针对性不强。虽然相关职能部门依托各个基层群众组织,建立起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网络,但这种网络采取的是户籍地原则,即“帮教”需在“被帮教”对象的原户籍地进行,但实际上多数的刑释人员为了谋生,并未返回原户籍地而是外出务工,这一点以户籍在农村的年轻人尤为明显,“帮教”者与“被帮教”对象难于见面,“帮教”工作能否取得实际效果也就不得而知。

  三、几点建议――关于公共安全防范体系着力点的思考

  实现县域公共安全,并非一个职能部门就能够完成的,需要融合多方力量参与,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体系和机制,注重源头的防范、遇事的处置、事后的总结以及不断地提高,坚持做到未雨绸缪、与时俱进,才能尽最大地可能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实现县域公共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平衡的社会环境,推动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程。

  一是树立一个理念,即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社会治安综治活动中,无论是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还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都要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群众疾苦,善于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离群众越近,公共安全就更有实现地可能性。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坚持用和谐的思维来观察社会矛盾、处理社会问题,坚持用和谐的态度从事管理工作、对待普通百姓,准确地区分社会矛盾纠纷性质,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严厉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径,始终做到把维护群众权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和帮扶活动,通过做好深入扎实、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合理运用各类方法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吸引更多地群众参与到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建设中来。

  二是明确一种手段,即严厉打击的手段。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的现状,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各职能部门可采取联合行动等方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重点整治,争取做到打掉一批、教育一片、稳定一方。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案件发生,仍然存在许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个案或类型案件背后还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仅靠几次专项行动或集中打击,是不可能彻底解决予以根治和解决,必须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将严打方针贯穿到日常工作中,灵活运用专项斗争“突击战”、重点整治“攻坚战”和打防控“阵地战”等多种形式,对各类刑事犯罪重拳出击,形成打黑除恶的整体合力,对群众深恶痛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危害公共案件,特别是“两抢一盗”等侵财性案件,要快侦快破、快审快结,在尽可能地挽救和弥补群众损失的同时,尽最大可能地减少受到影响的社会情绪,增强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

  三是抓好一项建设,即业务能力的建设。作为职能部门,政法机关是实现和维护县城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而抓好政法机关的业务能力建设,则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深入抓好业务建设,注重抓好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业务考试,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知识储备能够紧跟工作需要,跟上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同时,还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评比,通过形式多样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着力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不断强化干警钻研业务知识的主动性,增强干警发现问题的敏感性,提升干警分析问题的针对性,锤炼干警解决问题的能动性,探寻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要深入抓好廉政建设,严格对照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和禁令的要求,严格约束干警日常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依托“一岗双责制”的模式,通过责任制、承诺制等形式,对倾向性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同时,还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文体竞赛活动,着力培养团结协作意识和竞争进取意识,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工作业绩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

  四是用活一种策略,即宣传教育的策略。一方面,要做好“以案说法”工作,将宣传作为政法机关的一项“主业”,在巩固报纸、广电等传统宣传平台的同时,注重构建起符合网络时代发展形式的新型宣传平台,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突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引功能,引导公民奉公守法,做到未犯罪的不犯罪、曾犯罪的不再犯罪,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做好县域公共安全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学校教育工作,依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平台基础,切实抓好青少年儿童的入学率,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充分受到教育,特别是思想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同时,还应加强“普法”教育,重点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继续深化“‘六五’普法规划”中明确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此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郡县治,天下安”。自古以来,县作为我国基层的行政区划机构,一直承担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角色。构建起有效的县域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对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