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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标下的舆论与裁判----兼谈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之构建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2-11-22 21:10:05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如何将层次众多的法律法规运用于社会,将立法之法、应然之法转变为现实之法、实然之法,让社会公众能够切身感受法律的功能作用,并在日常社会实践中自觉地做到以法律作为准则,进而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是各级职能部门包括各级审判机关的共同话题。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日常不可缺少的重要介质。基于互联网应用而形成的网络舆论,在时刻关注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时刻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切实关注并正确应对网络舆论,已然成为法院工作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试以司法公信力为切入点,探寻网络舆论关注法院工作的节点所在,逐次分析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及特点,进而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并就网络时代构建司法公信力提出建议。(全文约8940字)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

  一、引言

  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总和,来源于社会又运用于社会,时刻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作用。在经历多年以来的法治建设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截止2010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近万件 ,构建起一个基本覆盖全社会日常生产生活各个层面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法院依法裁判各类社会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越来越成为各类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171万余件,同比上升2.81% 。准确地辨别是非曲直、妥善地定分止争息诉,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一种期待,也是法院自身工作追求的一个目标。

随着互联网的运用与推广,以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为内容的网络时代已然形成。如同一个超强引力的磁场,网络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其中 ,通过形式多样地网络传播与互动,一些事件人物迅速成为了被关注的社会焦点,而一些社会焦点则在更加广泛的空间里受到关注,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气场,自然而然地融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网络时代,切实关注并正确应对网络舆论,已然成为法院工作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二、公信——考量舆论与裁判之节点

  2011年伊始,对两件案件的审理,使得法院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是“药家鑫案”一审开庭,除了本已受到关注的案情外,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的作法,更是引发网络上一轮新的关注与争议,其中更多的是质疑与否定:一方面,占旁听人员的4/5为大学生,其中就有药家鑫所在学校的学生,调查结果的倾向性因此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庭审中增加调查问卷环节,将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是“天价过路费案”,从1月11日该案原判决结果被公开报道,到1月12日该案原主审法官公开释明判决依据,再到1月14日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以及之后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出台 ,短短几天的时间里,本应庄严肃穆的裁判结果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事实可能发生变化”而重新审理,招致网络舆论此起彼伏的声声质疑,更出现了“葫芦僧”、“葫芦案”等过激言论 。

  舆论地形成,是一个相互表达各自看法和观点的过程,来源于对某些特定信息资源的分享与评判,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准确及时地了解、认识、掌握现实社会中的种种动向,以便更好地确立社会观念意识、适应现实社会,或是一方主动引导、一方被动接受,或者是各方均能够主动参与。传统形态下的舆论,主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受时间、版面、传播范围等因素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积累才能逐渐形成,而且以媒体推介报道的信息资源为主导,给予社会公众自我表达的空间有限,舆论的方向性基本明确但内容较为单一。相比之下,网络舆论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传播范围可以延伸互联网覆盖的每个终端,不仅可以突破时间与版面的限制,而且社会公众可以实时分享最新的信息资源,通过发帖、跟帖、转帖、分享以及网络调查、投票等形式,借助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论坛BBS、博客、播客、微博等平台参与其中,使得网络舆论在相对较的短时间内就能形成,并迅速地漫延拓展,发展方向及内容均呈现多样化态势。

  进入21世纪,Web2.0的兴起提升了互联网的应用层次,“由原来的自上而下的由少数资源控制者集中控制主导的互联网体系,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由广大用户集体智慧和力量主导的互联网体系” 。社会公众既是网站内容的浏览者,又是网页内容的制造者,推动了互联网由单纯的“读”向“写”再朝着共同建设地快速发展。借助便捷的互联网平台,各类信息资源在网络空间里自由流转,其中关系国家民族利益、与民生及困难群体相关、反映社会利益冲突、探讨社会道德困惑或失范、报道突发灾难等类型的敏感事件内容,尤为受到关注而成为社会热点,并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交流讨论,继而产生“滚雪球”式的扩散效应和传播效果。在经历从不同个性观点表达到意见差异逐步消除,再到达成多数人共识等发展阶段后,网络舆论随之逐渐形成,并参照社会公众关注度而发展变化 。

  网络舆论关注法院裁判的并非个案,如之前还有“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方舟子遇袭案”、“孙伟铭醉驾案”、“邓玉娇防卫过当案”、“周正龙华南虎照案”等,都曾是被网络舆论讨论的热点话题。与“药家鑫案”相似,多数案件在进入法院审理之前,就已经倍受社会公众关注,有些还因为案情的特殊性而催生了新的网络词汇,如“我爸是李刚” 、“正龙拍虎”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而受到网络舆论关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网络事件关注的延伸,裁判的过程与结果只是成为了被关注的一个新节点。当然,部分案件缺少事先的关注作为铺垫,只是裁判结果被公诸于众,或案件事实被重新认定后才引发网络舆论的关注,如“天价过路费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但不论何种类型的案件,网络舆论关注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实质在于,裁判过程与结果能否体现出应有的公平与公正,法院工作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信任。考量网络舆论与法院裁判之间的关系,公信与否是二者的关键节点所在。

  一方面,网络舆论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监督力量,反映的是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的意愿,通过自主发表观点意见,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从不同角度表达出对热点事件的看法,包括对案件审理结果的预判。虽然这些看法可能与事实不符,而预判的结果也可能于法无据,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社会公众的参与意愿,就出发点而言,网络舆论关注案件审理的初衷,是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办案、公正裁判来取信于民,这体现的是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法院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接受监督既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又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审判职权。正是通过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法院才能多角度地了解工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才能及时地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推动工作,通过依法办案、公正裁判去取信于民,这体现的是法院履行职责能力的提升。事实上,对于这些受关注案件,以及来自包括网络舆论在内各类监督,法院都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应对,对部分案件的裁判还作为关键词,写入了法院发布的白皮书中 。因此,公信是既网络舆论关注的重点,又是法院裁判应然的目标。

  三、审视——解读舆论与裁判之意境

  “信者,行之基也!”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使得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提升。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法院在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如部分案件质效不佳甚至涉诉信访而导致办案能力受到质疑,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不明甚至“暗箱操作”而导致办案公正性受到质疑,部分案件判后执行不到位甚至“执行难”而导致办案威信受到质疑,部分办案人员违纪违法甚至被判入狱而导致法院整体形象受到质疑,从而进一步导致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同时,社会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阻扰法院审判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聚众冲击法院甚至伤害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相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相比,法院工作确实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导致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既有法院自身建设方面的不足,也有网络舆论形成方面的缺陷,还有社会体制保障方面的制约。

  (一)法院自身缺陷堪称内因

  1、角色定位不准。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其权力来自体现民众意愿的宪法与法律,其工作除了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外,更应时刻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群众路线,在工作中自觉地融入人民性,既是我国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又是法院及法官的应然定位。然而,部分法官对此却认识不清,虽然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主题思想教育,但仍不能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工作中以“官”自居,对群众横冷生硬、态度粗暴的有之,不闻不问、漠然不理的有之,坐堂办案、高高在上的有之,没有认清“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从思想上将自己与群众之间隔离开来,使得群众对自己畏而远之、远而疏之,自然无法取得公众的信任。

  2、办案效果不佳。人才建设一直是法院建设的重点,近年来,大批接受过系统法学专业教育的高学历人才,通过各种形式的招考和选调进入法院,在基层法院拥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的也不在少数,使得法院队伍的整体学历层次大幅提升。然而,学历并不等于能力,法院工作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外,更重要的是能够熟练地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运用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去,运用于妥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中去。法官断案恰似医生治病,望闻问切只是基本技能,能够准确找到病根、开出一副良药并做到药到病除的,才是辨别良医与庸医标准,而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更重要是看其办案效果如何,能否做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定纷止争、息诉息访。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官办案能力有限而导致案件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激化的不在少数,用诉讼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等指标可以佐证这一点,以笔者所在地的全省法院为例,2003年-2007年的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分别为7.71%、1.32% 。且不论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的动机如何,近一成案件当事人不服原判结果的现状说明,部分案件因法官息诉息访能力有限,而导致案结事未了甚至难了是个不争的事实,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3、廉政纪律不守。廉政纪律既是约束法官行为的准则,又是严防司法腐败的基石。近年来,法院制定出台了许多针对性很强的廉政规章制度,以完善和健全反腐惩防体系机制建设,然而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部分法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从思想上对自身行为任意放纵甚至恣意惘为,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仍屡见不鲜,甚至违法犯罪的也时有发生。“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腐败的个案通过网络平台,在很短的时间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和速度传播,使得公众有理由对司法的公正性表示怀疑,从迁怒于个别法官的行为直至质疑法院的整体工作,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

  (二)网络舆论缺陷担当外因

  1、从众心理影响。人们生活在社会之中,必然要通过认识身边的客观事物,进而去认识这个社会,这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必要的信息资源是人们开展认识活动的基础,但置身于网络世界后,人们却时常会感到无所适从,当互联网应用使得信息收集变得相对简单时,人们却可能要花费更多时间去梳理、甄别所接触的信息,很大程度上会延长认识社会的时间,从而产生一种不能迅速适应社会生活的压力。社会心理学认为,从众是由于真实的或想象的群体压力而导致的行为或态度的变化。若缺乏必要的自信或判断能力,个人内心尽快形成认识的愿望,往往会产生一种“追随多数人没有错”的心理,直至改变自身可能初步已经形成的观点,最终“人云亦云”、“随大流”,以寻求一种来自集体认同的安全感,缓解适应社会生活时遇到的压力。实际上,许多热点事件刚一发生,在事实原委及前因后果尚不明了之时,就会出现许多吸引眼球的“爆料”言论,即便所述内容完全真实的,但也不能排除“爆料”的主观臆断与任意夸大,往往会对受众产生严重误导。从众行为可能不是社会的主流,但所形成的合力仍足产生巨大的冲击波,影响甚至决定网络舆论的走向。如2010年6月,湖南、广西两地先后发生法官遇袭事件后,由于个别网民不负责言论的煽风点火,使得网络舆论成一边倒态势,受害者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抚慰,反而成为了被指责对象 ,从众心理影响网络舆论由是可见一斑。

  2、恶意公关误导。互联网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商业性质的市场营销也逐步渗透其中,在推动互联网欣欣向荣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监管多以引导为主,使得形形色色的网络公关机构异军突起,“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等,将网络匿名性特点发挥到极致,运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敲诈勒索、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牟利、从事私下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如在2010年蒙牛伊利“诽谤门”中,网络公关就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部分门户网站也不能独善其身,滥用长时间积累所形成的支配地位,受利益驱动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百度被传曾涉嫌收受公关费用于屏蔽事实真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是恶意网络公关行径,不仅败坏了网络环境和网络文明建设进程,而且极大地影响甚至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在蒙蔽公众视线、遮掩事实真相的同时,必然严重误导网络舆论的形成与发展。

  (三)社会体制缺陷成为推手

  1、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我国,人们长期受到儒家“无讼”学说和渗透和影响,法律并不为人所崇尚,“以致发生纷争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 ,不论主体资格还是思想意识而言,在我国都未形成信仰法律的传统。近现代一系列的社会政治经济变革,同步带动了我国法律的转型与发展,但立法技术革新并不必然促成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还仅是作为维护权益的应急手段而存在,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较为模糊,如果不是因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与法律“结缘”。基于此,公众普遍缺乏现实生活中必要的诉讼常识甚至是法律知识,不知道何为证据、何为诉讼时效,以致于法官在办案甚至庭审过程中,要花费大量时间去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收到的效果却不甚明了。近年来法院案件受理量逐年上升的现状,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公众“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状态,“当社会民众大量地频繁地把简单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时候,向人们传递了一个信息,即司法公信力的极度匮乏,因为在一个司法公信良好国家中,简单案件可以轻易地在法庭外获得良好解决” 。而大量案件申诉甚至信访的现实,则时刻冲击着二审终审的基本裁判原则,反映出公众对已生效裁判结果的不信任,进而折射出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

  2、法学教育的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猛,现已有超过560所大学开办了法学专业,其中既有专门的政法学院,也有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还有工科、理科甚至医科大学的法学专业,此外还有众多专业的法学科研院所,为社会培养出了各个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 。然而,教育的繁荣不等同于受教育者的学识。由于师资水平和特点不一、教材内容不一、教育手段过程不一,不同院校毕业的学生,不论知识结构还是思想观点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尤为关键的是,现有的学校教育仍以应试为主,受教育者在有幸通过层层选拔、进入法院工作之前,缺乏严格意义的职业训练,即使他们可能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如何成为适应工作岗位的合格法官,却是学校教育未曾给予他们的,2003年发生的“李慧娟事件” 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值得深思。

  3、法律自身的局限。法律是立法者根据所处社会背景,制定的适用于未来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带有对未来社会的预测,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预见可能受到调整的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是适应千变万化社会的万能法,因而成文法勿容置疑地存在滞后性。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判,在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大背景下,面对不断涌现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新类型矛盾纠纷,虽有司法解释等“准立法”作为补充,但仍不足解决法律条文局限性的缺陷,由此导致法院受到公众“有案不办”、“办案不力”等质疑与责难时有发生。

  四、架构——推进舆论与裁判之共建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裁判过程与结果的依赖、尊重、认同的程度,需要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与互动积累,一方面展现的是司法机关的裁判能力与水平,能否经受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与评判,另一方面体现的是社会公众的接受层次与限度,是否愿意接受裁判结果并信任法院工作。推动舆论与裁判的良性共同发展,是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一)加强法院建设,提升办案水平

  1、加强理念教育,坚持能动司法。以正在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学习和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围绕法院工作如何服务科学发展进行深入研讨,主动将法院工作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动结合起来,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找准法院工作与科学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体现法院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性。

  2、抓好廉政建设,规范法官言行。严格对照规章禁令要求,细化量化廉政责任目标,依托党风廉政建设平台,通过实行“一岗双责”制,构建完善的惩防建设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顿,通过加强监督、引导,切实约束干警日常言行。同时,还应主动引入社会公众力量参与廉政监督,自觉接受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

  3 、注重能力建设,提升法官素质。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依托在职岗位教育平台,让法官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具备娴熟的实践运用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将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弥合部分法律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缺点,提升办案质效和息诉息访能力,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4、探索机构改革,畅通民意联络。自上而下地整合宣传工作平台,改变各级法院现行由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室)、宣传科(处)、新闻办等部门承担宣传事务的做法,统一工作部门名称和职责,单独设立对外公共关系部门,变单向对外宣传为内外互动联络,在做好对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报道的同时,主动收集、研判与法院工作相关的社会及网络舆情,通过e-mial、QQ在线等途径,及时解答民众提出的法律疑问,并主动参与网络论坛的观点讨论,用客观地论点正确引导网络言论走向。

  5、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履职能力。注重抓好制度建设,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通过细化部门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让业务部门能够专心开展审判工作,综合部门能够全力做好保障服务,各司其职、各展其才,共同提升法院工作质效;推行“阳光司法”,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要求,主动公示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流程,主动公示案件裁判文书,让社会公众能够动态了解办案进展,杜绝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

  (二)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1、整治非法公关。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行为多以引导为主,可操作性不强且应用范围有限,面对“网络水军”、“灌水公司”等非法网络机构的存在,加强法制管理势在必行。一方面,应当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规范,规治利用话题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等非法网络公关,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及工作流程,通过开展专项活动,逐步清理相关信息,阻断非法网络公关的传播途径;另一方面,相关专业网站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对于那些提供论坛等网上言论平台的网站,应逐步建立健全监控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审核网络发言、发帖、跟帖等内容,对于恶意运用网络平台的,可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直至禁用相关账号。

  2、注重正面引导。网络承载着社会情绪交流与宣泄的窗口职能,面对突发事件或敏感话题等容易引发网络舆论的信息,单纯地封堵、消除负面言论很容易做到,社会公众也可能会暂时保持沉默,但却难以平息大家内心深处的不满,遇有新的事态进展,网络舆论激发的机率很大。而主动地以信息开放应对似是而非的流言甚至不负责任的谣言,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说服、引导、疏通社会公众思想,是推动网络舆论发展的最佳途径。事实上,网络舆论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有一定的修复功能,对于非理性或偏激的言论,可以通过网民的发帖、跟帖、回复等交流过程中加以矫正,最能实现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

  3、拓展宣传平台。“司法宣传工作具有隐性司法的功能价值……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就是加强司法工作本身” 。将宣传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主业”,在巩固报纸、广电等传统宣传平台的同时,注重构建起符合网络时代发展形式的新型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工作部署、案件进展、改革举措等相关信息,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在展示法院工作业绩的同时,自觉地接受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

  (三)推进体制改革,筑牢法治基础

  1、推进立法建设,健全法律体系建设。法律及立法的滞后性,是法治国家特别是成文法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采取何种有效适用的方式予以弥补,各国都持续地进行着探索。就我国现状而言,除了继续完善和健全司法解释等“准立法”外,可以尝试引入和构建判例指导机制,逐渐将判例融入到法律体系中去,有机地成为该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还应深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研判,及时规划和启动立法项目,逐步完善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

  2、推进普法教育,培育正确法律观念。从1986年开始的“一五普法”至今,我国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出发点,逐次部署开展了近三十年的法制教育,有力地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学习和了解条文的重要载体。实践证明,“普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今后仍应依托普法工作平台网络,重点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3、推进学科教研,培养实用法律人才。从长远而言,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朝着实用型方向发展。一方面,院校教育应注重培养应用技能,既要传授学识理论,让学生们具备相当的法学基础功底,又要讲习实践经验,让学生们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另一方面,在职教育应注重更新知识结构,让法官们能够及时接触到新的法学理论,学习掌握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还应通过学术研讨交流等形式,贯通院校教育与在职教育之间的联系,真正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

  五、结束语

  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但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并逐步形成体系后,不意味着法治国家的已然形成。将立法之法、应然之法转变为现实之法、实然之法,让社会公众能够切身感受法律的功能作用,并在日常社会实践中自觉地做到以法律作为准则,进而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需要构建起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