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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首情节之认定
作者:分宜县法院 张春平  发布时间:2012-11-22 21:01:21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被告人因形迹可疑受到司法机关盘查,但拒不配合接受盘查并逃跑,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因其归案不具有自愿性,不应认定构成自首情节。

  【案情】

  2010年4月,王某、廖某、吴某伙同他人或分或合,先后盗窃作案十余起,其中王某参与13次(盗得财物价值9925.8元),廖某参与12次(盗得财物价值8296.8元),吴某参与3次(盗得财物价值1967.8元)。王某与廖某在一次作案的返回途中,因形迹可疑被警方拦下盘问时,二人驾车逃窜,后被抓获,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

  【分歧】

  对于王某、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待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王某、廖某二人在作案后,因形迹可疑被警方盘查,此时二人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也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若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则构成自首这不存在争议。但是,二人并未配合接受警方的盘查,而是驾车逃跑,之后被抓获,因此二人归案是被动的和不自愿的,其思想意识和行为表现上并没有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从另一方面来讲,在二人不配合接受盘查而驾车逃跑时,警方有理由相信二人具有犯罪嫌疑,而不仅是形迹可疑了。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下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本案在此之前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王某、廖某的行为仍不构成自首。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