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未尽合理义务 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小文 发布时间:2012-11-22 20:48: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11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酒后驾车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罗某、陈某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给予邹某的家属补偿金共计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陈某雇佣邹某、罗某等四人为其装卸谷子,完工后即结清了工资。后被告陈某宴请邹某、罗某等人在饭店吃午饭,席间陈某安排了一瓶白酒,由邹某、罗某等人饮用,到下午三时左右散席各自回家。邹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伤,由于伤势较重,医治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宴请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是我国的风俗习惯,在席间饮酒劝酒也是一种礼仪。本案中,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知晓酒后不能驾车,但仍然驾驶摩托车回家,导致发生意外医治无效死亡,对此邹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等人在邹某饮酒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劝诫义务,酒后亦未尽到必要的劝阻、告诫义务,任由邹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因此,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