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建房摔致残 雇主房主共担责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2-11-21 1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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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受雇建房,不料意外摔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1月20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雇主欧阳小平赔偿原告雇工郑小明经济损失188847元,被告房主彭小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初,被告彭小生将修建自家房屋的工程承包给被告欧阳小平,欧阳小平遂雇请原告郑小明等进行施工,2011年11月7日,原告郑小明在粉刷被告彭汗牙房屋外墙时,由于吊架钢丝绳脱位造成原告坠落致伤。原告受伤后在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8天,2012年5月16日江西省新余市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四级。在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各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512.69。
被告欧阳小平辩称原告郑小明在事发前饮过酒,是导致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自身有重大过失,同时被告彭小生作为受益人应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彭小生则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为定作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郑小明应向作为雇主的欧阳小平主张权利,同时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小明在建房时使用雇主提供的机械有故障而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欧阳小平作为雇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彭小生作为发包人,在无证据证明承包人欧阳小平具有相关建房资质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建房工作交由欧阳小平完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