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无任何书面协议 法院判决诉请难支持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王欢 发布时间:2012-11-20 1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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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合伙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因合伙事宜产生纷争诉至法院。近日,新余中院对一起合伙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但因各方当事人无书面协议,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各方分歧太大,导致法院无法确定合伙事项是否盈利或亏损,故而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军与胡建、李国(均为化名)从2011年5月开始合伙做废钢生意,张军投资股金4万多元,胡建投资4万元,李国投资10万元,口头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合伙时的财务由胡建负责。合伙至2011年7月底,胡建因怀疑张军私自发货并与其发生纠纷,后不让张军参与合伙事宜。2011年12月10日,张军与李国对2011年7月份的合伙经营情况进行结算,二人在结算单上签字,但胡建认为还有59000元货款未收回,另有前期经营开支3万多元未列入,合伙发生亏损,且过错在于张军,该损失应由张军承担,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也没有签字。后张军多次向胡建、李国催收投资的股金、利润等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伙关系,并由胡建。李国二人连带返还本金、利润等合计人民币56549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合伙清算,但因该案当事人合伙时无任何书面协议,且各方当事人对合伙事项分歧太大,各执一词,无法完成清算,且均反对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对合伙事项是否盈利或亏损等情况均无法查明,张军亦无确凿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