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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收购赃物 悔罪退赃获轻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11-15 08:52:0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一向安份守已的郭某因贪图小利,最终得不偿失,竟沦为罪犯。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郭某是从事废品收购的,在2011年8月份至12月,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5次从许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手中收购电缆铜线、钢板,共计人民币4962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积极退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