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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拮据心生邪念 酒店学徒绑架老板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11-15 08:49:2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家中贫困,两个酒店学徒萌生绑架老板的邪念,辞职回老家谋划,找人帮忙,三人“志同道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许某系宜春人,在分宜某饭店厨房当学徒,由于家中贫困,二人遂一起商量绑架该饭店老板勒索钱财。2012年4月10日,二被告人从饭店辞职,回到宜春,在宜春火车站附近租赁一间房间,谋划绑架相关事宜。计划过程中,二被告人感觉绑架人手不够,于是,被告人许某提出找其同学被告人何某帮忙,遂通过网上QQ联系到被告人何某,告知其绑架的想法,何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并于4月25日从深圳回到宜春与被告人黄某、许某会合。之后,三人两次前往分宜踩点,并准备了作案工具。5月2日晚上,三人驾驶摩托车从宜春来到分宜,蹲守在该饭店对面的路口,等待该饭店老板的出现,并对其实施绑架。晚上10点多,由于三人形迹可疑,被在附近巡逻的防控民警检查盘问,并当场查获绳索、刀具等可疑物品。民警将三人带到公安机关后,三人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许某、何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意图绑架他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三被告人为绑架被害人购买了作案工具,并到被害人所在单位附近踩点、守候,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查,但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身上及交通工具上搜查出刀具、绳索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亦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何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具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其在作案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许某、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