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遗指纹 技术锁定获重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11-06 1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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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流窜、入户盗窃案,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0年11 月7日晚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从广州做巴士直达新余,窜至新余市仰天岗优山美地别墅区被害人黄某家,趁被害人不在家,撬开保险柜窃得人民币10000元和金项链、手链、戒指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金项链、手链、戒指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1592元。2、2011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曾某又单独窜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联泰香域滨江小区被害人潘某家里,趁被害人一家外出聚餐之机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0元等物品。
另查明,上诉人曾某曾因盗窃犯罪被捕入狱,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重走老路。
上诉人曾某得手之后,自以为手段高明,正洋洋得意之时,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侦查机关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犯罪嫌疑人指纹,并运用技术手段,成功锁定上诉人曾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两次,窃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59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