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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资改革函须阳光立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10-31 21:31:10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都呈现持续拉大的趋势,这是中国收入分配最突出问题,而且工资占国家GDP太低,某些行业灰色收入过多,垄断行业高管薪水畸高成了百姓最反感,社会热议、诟病最多的三大突出问题。日前,人民网推出“收入分配改革 您最希望改什么?”的调查中,三日内30575网民参与,基中排在前三项的是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28.3%),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26.8%) 和工资正常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 (19.2% )。由此看来,公众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相当关切。(人民网10月25日)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是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深入的必然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剥离有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并推进其市场化运作,减轻社会和国家的财政负担,亦有助于理顺事业单位的关系。但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需要慎重进行,需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言献策。

  工资改革的“阳光立法”是推进立法民主,落实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落实到立法领域即是要求立法必须接纳群众的参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为人民所共享,而工资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果实和财富,事业单位工资如何改革与有效分配关系到社会改革成果的均衡分配。如何保障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稳步推进,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而又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这都考量着立法是民主化水平。因为改革方案的制度和实施揉入民众的内容和元素,立法的在起点的公平性才能有所保障,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工资改革的“阳光立法”是克服部门利益局限和立场陷阱的重要举措。“阳光立法”要求立法是可视和透明的,要求立法为所有人共同参与而秘密制定。“理性经济人理论”告诉我们,人与生俱来的趋利避害本能总是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而开放式、参与式的“阳光立法”是克服这种弊病的有效约束机制。工资改革立法不仅要反映事业单位人员的需求和意见,更要接纳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唯有如此集思广益地吸取群众智慧,才能克服政策制定部门自身的部门利益局限,才能不断提升立法的质量和品味,真正实现工资改革立法体现事业单位人员的意愿和要求,也充分照顾到工资改革的社会公平性。

  工资改革的“阳光立法”是提升改革方案的社会接受性,减少其实施阻力的有效路径。历史上不少改革因为缺乏透明被几个人、几个单位秘密制定而饱受质疑和批评,因为缺乏群众自身广泛参与下的群众基础而被流产。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是关系到社会财富如何公平分配,改革成果如何为民众所共享的重大问题。“阳光立法”有助于减少秘密操作,有助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大家的充分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论证显然有助于提升立法的质量,亦是减少改革阻力必由之路,工资改革方案因为群众自身的参与而大大减小了其实施阻力而被社会所接纳,社会公众的自觉遵守亦能有效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