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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侵占公司方坯 数额巨大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2-10-25 15:24:0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内部职工合伙侵占公司方坯的案件。被告人邹小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廖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小军及袁某、陈某(二人已获刑)均系新钢特钢公司锭坯站职工。201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邹小军与袁某、陈某、趁在锭坯站上晚班之际伙同周某(已获刑),使用挂车将47.2吨方坯窃取出厂,并将方坯卖给他人。同月16日,被告人邹小军与袁某、陈某、周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作案窃取47.9吨方坯,为确保方坯顺利出厂,由被告人廖某对下木元警卫室进行踩点,制定运输路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小军利用在新钢特钢公司锭坯站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廖某等人,将锭坯站的方坯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邹小军参与窃取方坯95.1吨,价值人民币33963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廖某参与窃取方坯47.9吨,价值人民币1681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