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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还原现场 偷走钢管换来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2-10-19 14:53:03 打印 字号: | |
  9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农用车来到新余市华晨钢材市场内,将某租赁公司的1320斤钢管盗走,价值人民币1848元。失主罗某发现被盗后,调取了华晨钢材市场的监控录像,发现是被告人黄某盗窃了其钢管,并打电话将被告人黄某叫到华晨钢材市场,双方就赔偿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失主罗某便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某便在现场等候,待民警赶到后跟随民警到了派出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