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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鱼雷炸鱼 却将自己“炸”伤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10-18 10:59: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了炸鱼,二堂兄弟买卖了鱼雷,殊不知其已经触犯了法律,将自己“炸”伤。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袁海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袁一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袁海平与他人来到宜春市万载县玩。由于正值年底,快到春节,被告人袁海平就到一摊位上购买烟花爆竹,且自行购买了一箱鱼雷(每个3.5元,一箱50个)。后被告人袁海平将购买的整箱鱼雷全部放置于自己所开的商店的二楼,其中一部分用于自己炸鱼玩。2012年5月31下午15时许,被告人袁一丹为了要和朋友一起去炸鱼,于是来到其堂兄袁海平开的商店内欲购买雷鱼。当时,被告人袁海平的母亲在店内守店,在被告人袁一丹的要求下,以每枚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袁一丹10枚鱼雷。买到鱼雷后,被告人袁一丹和朋友在分宜广场附近会合,准备前往乡下炸鱼,因形迹可疑被正在巡逻的民警予以盘查,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一丹处扣押鱼雷10枚,从被告人袁海平处扣押鱼雷14枚。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鱼雷为自制爆炸装置,具有爆炸性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和销售爆炸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袁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一丹因形迹可疑被盘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因自己玩耍、炸鱼而买卖鱼雷,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