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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斗殴捅伤他人 积极赔偿获轻判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2-10-16 11:07:3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9月20日,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朱某、王某来到新余市“王者网吧”玩,朱某与被害人吴某因对视产生怨气,吴某遂找来另一被害人康某一同上前质问朱某,随即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某、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吴某、康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康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微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王某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属未成年人犯罪鉴于六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