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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懒做生贪念 盗窃亲戚进班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9-25 16:05: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上诉案,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理由,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廖某系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人,因手中拮据,竟把快速发财致富的“黑手”伸上了其老婆姐夫家。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于2011年11月11日,窜至其老婆姐夫黄某家,在被害人家阁楼上找到银行存单两张、身份证一张。之后,原审被告人廖某到银行,用被害人黄某身份证取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1月25日、12月3日,原审被告人廖某又如法炮制,取走被害人黄某存折上的存款人民币3800元、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在查清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