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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法学对二元的思考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19 08:58:35 打印 字号: | |
  二元论最早是笛卡尔明确提出的,认为在上帝这个最终实体之外的世界,可以划分为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两部分。西方的法律思想基本上都是通过二元论构造起来的,诸如男性和女性这样的二元划分,这不仅使得双方称为对立的双方,而且还表明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上下位阶的关系,也就是前者统治后者,前者优于后者。每一组二元对立概念中“都有等级差别,有一个享有特权的词,这个特权词是同男性而不是女性联系在一起的”。根据这样的认识论,男性与女性作为一组对立的概念,男性是与理性、客观、文化、积极相联系,女性则与感性、主观、自然、消极相联系。因此,女性与男性相比总是被认为是低级的。

  女性主义法学作为西方法哲学的一个分支,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二元论的认识传统,但是她们从知识和性别出发对法律,对男性和女性的二元认识论提出了新的思考。

  1.两性差别的社会建构

  男性与女性的特征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他们之间的差别是社会建构的。任何表面上的差异都是因为女性缺少与男性竞争的机会所造成的。女性主义法学引进了“社会性别”的概念来解释男女之间的差别。社会性别(gender)是针对生理性别(sex)而言的,“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生物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社会性别不是由哪一个创造的,而是由一大批女权主义学者不断开拓、丰富的;它不是一个封闭、固定的理论体系,而是开放、流动及由多种定义构成的、不断变化的理论探索过程”。生理性别是人基于生理上的差别而作的分类。社会性别是社会造成的,包括“性别角色、性别规范、性别特征、性别意义、性别行为和性别认同”,男女遵守性别规范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自己的性别角色,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男性主导的社会将女性定位为感性、被动、恭顺,具备这些素质的女性被认为是有美德的,受到男性的追捧。

  社会性别的提出,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以往将生理性别作为判定标准的做法的错误性,该种做法认为“男女的气质特征和社会关系是由男女的不同生理特征决定”,也就是说,女性的不利地位是由于自身体格弱于男性和生育、哺育等女性独特的生理功能所决定。社会性别的提出,正好验证了西蒙娜·德·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所表明那样,“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另一是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表明社会性别和社会机制的相互作用关系,一方面诸如国家、家庭等社会机制都是在社会性别的基础上形成的,另一方面社会机制对社会性别有一定的反作用,能够用制度和规则来强化原来的社会性别观念。

  在社会性别的教化和规范的大背景下,两性渐渐地将社会对两性的不同要求内化为一种内心的道德需要,产生对社会给予的性别角色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这个过程中,女性成为一个“好女人”,但是这样的“好女人”是被虚构出来的,因为她“从来都是被建构成为顺从与被动的化身”,女性的美德,也只能且只有在私人领域才可以通过诸如把儿子培养成好公民、把女儿培养成好母亲的方式得以实现,而男性的美德则在公共领域中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他们认为女性一旦僭越二元划分的界限,进入到公共领域,就有可能会给公共领域带来危险,引起混乱,这种腐蚀公共领域的见解极大地阻碍了女性进入公共领域的步伐,即使女性进入到公共领域,也可能致使女性仅能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无法获得权威。

  2.无优劣的两性差别

  “一个性别从属于另一个性别是错误的”,因此,即使男女之间存在着差异,但男性的伦理道德和女性的伦理道德也都只是认识世界的不同方法,二者之间没有优劣等级之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是在“在政治化的过程中才形成了不同的主体身份,这种身份通过劳动分工、个性形成、地位的分派、权力的分配不断得以强化,女性的非自主性只是不平等的男权社会的政治文化标志”。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别没有高低优劣之分的观点是女性主义法学对二元认识论提出地更为有力的挑战。这种观点借鉴了心理学家凯箩·格里金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伦理价值体系的研究:男性注重抽象原则和逻辑推理;女性更关心他人,注重在利益冲突中寻求妥协。事实上,女性伦理在心理学研究中一直被忽视,然而这两种伦理都是有价值的,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因此,凯箩·格里金认为应当重视女性伦理。将这种研究路径运用到法理学中,女性主义法学的代表罗宾·韦斯特认为现有法律过于强调男性伦理,必须要用女性伦理加以完善。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