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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18 17:28:48 打印 字号: | |
  (一)社会背景

  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这些社会背景主要包括:首先是工业革命。工业革命肇始于英国,是一场用机器大生产代替原本的手工工场生产的革命,工业革命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得女性能够走出家庭,进入工厂,甚至进入到一些男性占统治地位的领域。此外,工业革命改变了家庭的功能,如家庭经济功能,即家庭自给自足的生产和消费的经济体被工厂、商店所替代;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被学校替代;家庭的保护功能则被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障机制所替代。工业革命造就了“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为女性的解放创造了条件,这种女性从狭小的家庭空间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人的过程,完成了女性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角色过渡。其次是各种思想。对女性主义法学产生影响的思想主要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它指导、开启资产阶级革命,创建资产阶级政权等一系列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都有女性的参与。如在法国大革命中,广大的女性“几乎参加了每一次革命行动”。参与的结果就是:女性在各自经验的基础上与他人合作或者发生联系,使女性在亲身体验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促使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女性进行思想上的转变,从而能够实现女性在当下法律民主背景下的社会公平、正义、平等理念的自我觉醒,这种自觉是女性作为一个整体的自觉。这种女性觉悟的提高是在理论和社会实践相契合的基础上产生的,强调女性不依靠外部力量而是通过自身来完成思想意识的转变,这种变革的动力因其具有内部自发性,可以避免变革动力中断、终止的情形的发生。此外,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亦为女性的解放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上帝要一切社会灾难的源泉……都只能有一个轴心即奴役妇女……而社会幸福之源泉……除了解放妇女以外,没有别的轴心”,可见,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认为女性的解放是社会幸福的来源,只有解放女性,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幸福。最后,妇女运动也为女性主义法学的诞生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妇女运动的浪潮可以分为两次,妇女运动第一次浪潮的目标主要有三个:首先是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因为“教育使人们能够发展理性和道德能力,充分实现他们作为人的潜质”。其次是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选举权,两性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是实现社会两性公正之源。最后是女性参与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已婚女性的就业问题。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的发展源于对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的质疑,因为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没有改变女性的传统角色,女性在其他领域并没有获得平等。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致力于消除两性差异,消灭两性之间的不平等,消除导致法律对男女两性差别规定的根源,从根本上实现男女两性的平等。

  随着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处于边缘的女性对既有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提出质疑, 例如,少数民族女性和劳动阶层女性,此外,还对女性运动仅仅界定为“妇女的运动”提出质疑,提出妇女运动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男性,他们是“斗争中的同志”,我们应该予以团结。

  (二)思想渊源

  女性主义法学是受许多观点的影响而发展、壮大的,以下是几种对女性主义法学影响较大的思想、观点。首先是女性主义思想。女性主义法学作为女性主义和法学结合的产物,其思想渊源必然包括女性主义思想。由于女性主义法学各派在认识论上的差异,她们眼中的法律也有所不同。例如,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重点在于破除男性权力和男性对于女性的统治。因此,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声称只有自己才是真正的女性主义法学。她们认为现在的法律是父权制的体现,而父权制家庭的社会结构和等级结构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其中,性别压迫是一切压迫的主要形式,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性能力的占有,导致女性被看作性的对象,为男性服务。因此,麦金农就认为“性之于女性主义就如劳动之于马克思主义”。 要破除男性将女性客体化,就必须实现女性对性能力的自我掌控。因此,激进女性主义法学要求重构维护父权制的法律。其次是批判法学。对于批判法学的观点,朱景文先生将其概括为: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即法律推理不具有客观性,会随着司法人员对审判结果的不同选择而不同;第二,法律不是中性的,而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第三,法的产生乃是一种偶然性,是不同社会力量相互博弈的偶然产物,不具有必然性。批判法学的思想对于女性主义法学产生了重要的启发意义,这对女性主义法学影响深远,例如,女性主义法学同样也反对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法律对女性的真实态度——一种对女性压迫的态度。美国法学界将女性主义法学视为批判法学分支之一的做法,亦足见二者的紧密关系。此外,还包括后现代主义思潮。后现代主义思潮也对女性主义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一,后现代主义思潮反对二元、强调多元和差异,主张不可将“男性都看作压迫女性的敌人,而是关注男性与女性相互依存关系”。强调实现两性在差异下的平等;第二,后现代主义思潮强调话语即权力,让女性掌握话语权,以女性的名义论述法律,解构父权制男性的特权,建构女性权力,一“破”一“立”,不仅产生了一种新的权力,更创造了一种新的认识;第三,后现代主义思潮反对普遍性,这有利于女性从一种标准化的普遍存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自由,以期呈现女性自己独特的做事风格、行为方式和价值观。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