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两次约谈当事人,终使一行政拆迁及赔偿案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2-09-18 1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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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经该院院长两次约谈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成功协调一行政拆迁及赔偿案件,被告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补偿原告黄某安置补偿款3.5万元,原告主动撤回了诉讼,致使矛盾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1年5月31日,原分宜县动力与储能电池产业园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现已变更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与该案第三人江西向阳伊利石矿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签订了《企业拆迁协议》,双方约定由向阳公司承担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的搬迁义务,指挥部则按面积给付各企业拆迁补偿费。原告黄某承租第三人向阳公司的场地开办的彩瓦厂就在应拆迁范围内,因其彩瓦厂面积较小,因此按协议约定,原告获得补偿款1.2万元。原告黄某认为,被告指挥部与与第三人向阳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时未通知其到场,且被告强制拆迁行为致使其生产设备被盗而遭受重大损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黄某遂以更名后的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以江西向阳伊利石矿物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向阳为第三人,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万。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彩瓦厂的厂房拆迁是第三人向阳公司所为,原指挥部并未实施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但原指挥部在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协议时未通知原告到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若依据《新余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因原指挥部已支付了1.2万补偿款,故剩余补偿款也仅为几千元,且生产设备是否真的被盗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但原告黄某始终以其为残疾人、政府应该保护为由,执意要求被告赔偿其包括生产设备被盗在内的各项损失40万,情绪异常激动。
面对该案的复杂性和当事人自身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深感若处理不妥很容易激发更大的矛盾,并很可能引发上访等风险。为稳妥化解矛盾,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行政庭分管领导多次约谈原告黄某,并积极与被告工业园管委会进行沟通,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该案始终协调未果。但行政庭法官始终不放弃对该案的化解,一方面及时向省高院申请审限延期,另一方面积极将该案处理情况向院长汇报。最后经院长两次约谈当事人,通过对其讲政策、析法条、举事实、摆道理,终使原告不再固执己见,情绪逐渐平复,对法官和法律由怀疑变为信任。在承办法官的进一步沟通协调和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上述补偿协议。接过3.5万元补偿款,原告对法官深表感激,并与被告负责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