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18 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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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不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系统的论述了法律运行的理论,强调法律于案件社会结构的关系,认为法律的运行与阶层、种族、关系等密切相关。他强调以科学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案件的审理要关注法律的第三个维度:社会学的维度。
唐·不莱克以歧视的存在——认为法律赋予富贵者比贫贱者大得多的权利——为出发点,这颠覆了传统法学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诉讼,在可能增加歧视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促使法律进行力度有限的改革。如书中提到的法律合作社利用组织优势、法律的非社会化改变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社会的非法律化改变法律权限本身,从而使得法律的歧视和不平等减到最小。
作者首先对传统法学的二维结构——实体和程序——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法学的三维结构。对于法学的实体维度,作者认为法律对不同阶层的保护是不一样的,这是歧视的根源,导致法律适用中的差别对待。对于法学的程序维度,认为法律程序是低效能的。虽然实体和程序都有缺陷,但是可以从社会学的维度解决。于是,提出建构 法律的社会学时代。这种司法社会学的理论对传统的司法审判的批判,有利于司法审判从单纯地依据刻板的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审判的泥淖中脱离出来。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中国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是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下,这种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无讼”。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送法下乡、不断的普法等工作使得法律从城市向农村扩展,依据唐·不莱克的观点,法律在熟人之间的适用,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距离,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作者的司法社会学中提到适用替代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能够减少法律的适用,我们可以恢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来代替法律在熟人之间的适用,从而保障社会整合。但是,在陌生人的社会中,没有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会使得社会活动没有效率,因此,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减少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对于作者提出的法律合作社的想法,虽然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弥补个人的不利地位,但是,这样的组织性质如何?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类似于我国古代家族的组织?还是仅以契约为基础而建立的?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其次,法律合作社要求各个组织之间的同质性,这对于现代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分工如此明确,个体意识和个性空前的发展的情况下,建构这样的组织的可操作性很差。第三,这种组织是否会削弱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意识及其诉讼参与程度,且这种组织很难形成集体意识,因为要保证组织间的同质性,必然要求组织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而不同的阶层又有不同的情感感受、价值观、信仰等。第四,法律合作社虽然具有类似于保险的功能,使得个人承担的责任转由社会成员分担,但是法律理念却是:理性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行为后果。这样的矛盾冲突,可能产生纵容罪犯的不利后果。
对于法律社会化中的电子司法的做法,它最然可以消除法律适用中的歧视,但却把法律看成是一台自动售货机,这样的司法方法过于单调刻板,仅仅把司法过程看成是发现的过程,而没有看到司法过程也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虽然法律有必要保持一定的确定性,但是不能静止不变。
对于社会的非法律化。强调法律与其他控制手段互为消长的关系,法律替代物的减少,导致法律适用激增,从而产生过分依赖法律的情形,而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又会使得法律对犯罪的权威性减弱,出现纵容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作者提出通过时法律最小化来实现终极意义的正义和平等。现实社会中,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减震器,对社会整合具有巨大的作用,法律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而稳定的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知道冲突解决的方式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书中作者列举的私力救济的种类有自我帮助、逃避、协商、第三方的调解和忍让,这些都是法律的替代方法,但是法律的产生,是为了限制私力救济,提倡公力救济。但是书中却回避了类似于社会舆论的冲突解决机制,这种解决机制一般是依据社会公德、正义的标准进行的,而社会公德、正义一般为法律所吸收,正如迪尔凯姆所言,法律是道德“看得见的符号”,“可感的形式”,法律是道德的一种体现。这种冲突解决机制的适用可以说是法律的见解适用,是法律和案件的社会结构特征的综合运用。
唐·布莱克摒弃规范法学的刻板单调,希望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建立一个社会学的时代,并且设计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的思想:法律合作社,社会的非法律化和法律的非社会化,力图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样的设想总体来说有点偏激,但是它对于促进法律变迁具有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发展从古代到现代经历的是从人身到契约,但是从近代到现代,法律的发展有从契约到人身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