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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毛贼“私了”索要8000元 受害者涉嫌“勒索”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周林伟  发布时间:2012-09-14 11:17:2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郭某生抓获一偷狗“毛贼”,本应受到表彰,却因为私了向其索要8000元而触犯刑律被判刑。近日,分宜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其管制二年。

  今年一天的凌晨4时左右,谢某在分宜县凤阳乡郭家村将一条狗毒杀,后骑摩托车将狗偷走,途经建材厂门口时被郭某生等人发现,郭某生遂与人一起将谢某抓住并将其绑在厂里的柱子上。期间谢某提出私了,请求郭某生不要将其交到派出所,郭某生以厂里曾被偷过狗及其他物品,要求谢某交钱赔偿,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在谢某的父亲交8000元后才将谢某放走。后来,谢某来到分宜县公安局报案,郭某生得知后自动投案并将该8000元退回。

  分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钱款8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郭某生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还赃款8000元,根据被告人郭某生犯罪的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