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实践意义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14 1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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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批判法学,可以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来论述,本文在介绍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之后,阐述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揭示女性主义法学的独特价值。
【关键词】女性主义法学 方法论 意义
一、绪论
女性主义法学作为现代西方法理学思潮的一个分支,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从美国的批判法律研究中分离出来的。第一次提出“女性主义法学”这一表述的是1978年由安·斯盖勒(Ann Scales)在哈佛大学一个研讨会上提出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女性主义法学”的定义是:“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女性和法律的关系,这包括法律和社会对女性偏见的历史、消除现代法律中的这些偏见以及女性法律权利在社会中的认可度的提高。”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和法学的结合。对于女性主义,《英汉女性与法律词汇释义》是这样定义的:“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包括男女平等的信念及一种社会变革的意识形态,旨在消除对女性及其他受压迫的社会群体在经济、社会及政治上的歧视。”
女性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将男性看待女性的视角固定下来,并赋予这种视角合法性,以保证男性对各种资源享有的特权,而法律的规定又加剧这种男性对女性的压迫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女性主义法学向传统的法律理论发出了挑战、质疑和批判的声音。女性主义法学因其具有实践理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不仅赋予女性主义法学以强大的生命力,并且能够保证其独立性。而且“由于当前妇女在法律职业中的努力,一种迅速发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论正在形成,它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是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由此,不论是纯粹的理论,还是社会实践中,都为女性主义法学的存在奠定了基础,并且保障了女性主义法学的长久存在。
我们可以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不同的层面来了解、厘清女性主义法学,本文拟从其研究方法上探究女性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律的挑战、质疑和批判,并反思女性主义独特的方法论对于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法律意义,为在法律上实现两性的平等目标和两性的和谐共处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在女性主义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女性主义不能忽略方法,……方法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没有对女性主义方法的理解,法律领域中女性主义的主张将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正确的。”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种独立的学术思潮,有其独特的方法论,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一种“对传统思维方式的挑战,它反对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主张真理的多元性,反对以一成不变的观点看待妇女问题”,性主义法学反对语言和文化中存在着一些固定的中心,具有“去中心”化的性质。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主要有以下四种: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实际推论的方法、提高觉悟的方法和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
(一)、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asking the woman question)
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是法国学者西蒙·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提出的。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是指客观或者中立的看待性别在社会规范和社会实践中的适用,女性这一因素被排除在我们的考量范围之外?如果是这样,是以何种方式来排除的?我们又如何纠正这种遗漏?倘若考量女性这一因素,会产生什么样的差异呢?在法律中,什么原因致使法律没有考虑女性特殊的经验和价值,并建构出对女性不利的法律标准和法律概念?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认为法律的一些特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不仅不是中立的,而且从具体的意义上来说甚至是“男性”的,它的目的是通过揭示法律的“男性”特征,进而阐述法律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如何把女性置于一种不利的处境。过女性不同的角色和特性说明法律的这种遗漏是否具有正当性。询问妇女问题方法是对法律整体的质疑,提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大背景中不能忽略女性因素,法律应当在两性问题上做出平等的规定,这种“平等”不一定是有利于女性的规定,而是找出法律对女性的偏见并对这种偏见进行修正,在性别因素的框架下重新审视男女两性的平等。
(二)实际推理的方法(feminist practical reasoning)
有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的推理方式是一种不同于男性的推理方式,特别是,女性抵制普遍原则,特别是与自己的实际经历不符的普遍原则,她们对具体的情境和背景更加敏感。实际推理的方法旨在表明解决法律问题时,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模式来进行推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不同法律问题中存在的特殊关系。这不是在拒绝规则,只是表明在规则之下,应当更多的注重个性化分析。当出现新的案件事实时,它能够引导规则产生新的含义,进而产生新的法律后果 。由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考察法律实践中对两性的不同保护,发掘法律实践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从这一视角出发,女性的实践经验和推理模式就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提高觉悟的方法(consciousness-raising)
“‘提高觉悟’是指通过女性联系自身经验开展分析批判,进而认识到造成性别歧视的原因并投身于社会运动的实践”,是“一种主要的分析技巧、组织结构、实践方法、妇女运动的社会变革理论”。这表明女性在各自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与他人合作或者发生联系,促使女性在亲身体验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促使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进行思想上的转变,实现女性在当下法律民主背景下的社会公平、正义、平等理念的自我觉醒,这种自觉是女性作为一个整体的自觉。具备这种觉悟的女性,即使在现实中遭遇到歧视和排斥,也不会认为自己应该逆来顺受,而是将女性个体的遭遇和经验转变为一种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意义的共识,这种共识会进一步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成为一种法律意志。“提高觉悟”是按照一定的步骤实现的,它开始于个体具体的经历,在整合这些具体的经历并提出一套理论,这套理论会在将来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细化、验证和修正。提高觉悟的方法力求寻求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契合点,强调女性不是依靠外部力量而是通过自身来完成思想意识的转变,这种变革的动力因其具有内部自发性,可以避免变革动力中断、终止的情形的发生。
(四)社会性别分析方法(gender)
中国本来只有自然性别的概念,而没有社会性别的观念,直到第四次妇女大会,“社会性别”的概念才传入中国。“所谓社会性别是指男性与女性在社会中的特征与角色.性别是长期社会变迁与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产生不同形式的性别关系,即:性别模式。” “它是一种由社会和文化构建的以男性价值为主导的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这种以男性价值为主导的制度渐渐被国家和法律固定下来,而女性的价值和经验却被忽视了”。它表明男女两性的差别不是由生理决定的,而是在后天由社会文化的环境决定的,这种对男女性别不平等的社会认识在国家的参与下进一步巩固下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不能否认,当今社会对性别的划分确实存在一种思维定势,认为男性拥有更高、更优越的地位,而女性则处于一种所谓的“私”的领域。因此,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社会性别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制度。但是,对于这种模式和制度,我们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但是却时时刻刻的约束和规制我们的行为,它就像习惯一样对我们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要求我们关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女性因性别因素可能受到的歧视,注意并分析法律和公共政策对女性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在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层面消除男女的不平等。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就指出要促进和加强两性的平等并提高妇女的地位,就要“在有关社会所有领域的一般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
三、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
“对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反应,既有热烈的接受,也有强烈的反对。但无论如何……所引起的广泛而热烈的争论证明这一争论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而方法论之于女性主义法学又具有重要的意义,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试图揭示传统法律中被忽视的视角、展示传统法律的压制特点,并致力于消除这些对女性不利的因素,实现法律在男女两性保护上的制度变革。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有利于实现女性在思想上的自觉,思想的转变必将引领实践的变革。女性的自觉,是男女平等真正的实现保证书。作为受压迫的对象,通过这些方法,女性不再认为自己是待宰的羔羊,认识到女性应当从“第二性”的处境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女性。变革所需的动力来源可以是来源于外部的强制力,也可以是来源于内部的自发性,女性本身的自觉是促进实践变革的一种内部动力,内部动力具有不会因为外界强制力的缺失而消逝的特征。加之,女性这一主体人数众多,世界各个地域又都存在着女性这一主体,作为压迫的对象,这种自觉一旦产生,便能够引起广泛的共鸣,形成规模效应。虽然当今世界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但是这种不平衡为女性主义法学提供了新的土壤,不断为女性主义法学注入新鲜的血液,保证女性主义法学的勃勃生机。因此,“女性自觉”这种动力既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又具有地域上的宽广性,能够为实践领域的变革带来强大且持久的动力,保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女性的自觉有助于女性从自己的实践,在对经验事实加以验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女性特性的社会准则,当社会准则符合国家意志时,便可以通过立法将这种社会准则固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它的顺利实施。
其次,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还有利于发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弱势群体的维度出发,建构权力配置(distribution of power)更加合理的法律制度。权力配置理论是由著名女性主义法学家玛格金娜提出的,认为社会和法律都是父权制的,因此要改变显存法律的权力配置。它意味着“女性问题的解决不是简单地寻求与男性同等对待或差别对待的问题,而是改变权力配置的问题。”而“任何运用法律体系与不平等相抗争的设想必须始于理解和评价平等与男女在性别和社会上的差别之间的关系”。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有助于考察和研究涉及女性的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女性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保护?受到了何种程度上的保护?这样的保护与立法是否存在偏差?若存在偏差,又偏离了多少?进而对传统的法律权力配置提出挑战和质疑,建构男女之间权力配置状况平等的法律制度,这一“破”一“立”将与女性的经验相符的法律制度建构起来。此外,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对女性这一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视和支持,将增强对女性的保护力度。
最后,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有利于我们反思过去的法律研究径路和研究立场,它是一种主张价值多元化的方法论,“价值多元化是指在同一社会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值观念体系。”价值多元化表明不同主体的价值需求是不一样的,这暗含着女性作为一种价值主体的凸显,将女性从基于男性的视角产生的强大意识形态的笼罩中解放出来,展露女性的特征和个性。作为一种批判法学,“批判法学的显著特点在于批判,即在于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督促我们转变研究径路和研究立场,更加注重女性的经验,从男女两性不同性别分析的立场上反思法律在实体上的规制。
此外,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应该享有人权、民主的意识将会有显著的提高,对于这种提高,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促进在操作层面建构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证人权、民主意识。
四、结语
女性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将其利益需求反应到法律上是法律不能回避的问题。作为女性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方法论,能够有助于女性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在现在法治的大背景下,应当加入女性的视角、经验和实践,更好的实现民主,保障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