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能动司法 加强司法为民能力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9-12 1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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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司法为民”为核心的司法能力建设。加强司法为民能力,前提是公正廉洁执法;核心是要具备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关键是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强化群众工作能力。
加强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前提是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审判、廉洁执法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亦是人民法院执法的基本要求。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公心断案,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必然期待,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官必须超然于原被告双方,严格依据事实、按照法律的要求,忠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秉公断案,这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坚持。因为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秉公执法,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因而公正廉洁执法是加强司法为民能力的前提。
加强司法为民能力,核心是要具备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永葆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为民是一项服务的工作,为民不仅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具体举措,比如向市民发放诉讼指南,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等,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开庭通知等一系列的细微举措;但核心还是人民法官自身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意识。要打心底里把民众和百姓作为服务的对象,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要设身处地的为百姓利益着想,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换位思考。惟有从根本上具备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才能彻底扭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切实树立亲民、爱民的优良司法作风,让民众乐于诉讼,乐于通过法官的裁决来化解社会矛盾,寻求公正。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法律的保护,进而建立和维护民众对司法的权威与信任。
加强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关键是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念,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司法为民从本质上来说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回归与复兴。司法为民强调不仅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群众,同时也为意味着司法所依靠的力量也人民群众。司法所解决的纠纷也大部分是发生在群众之间,因而在诉讼爆炸,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时代必须重新认识和回归群众路线。解决群众的矛盾,当然主要是与群众打交道,因而必须了解和熟悉群众的语言,深入田间地头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必须掌握和运用好与群众沟通的技巧。司法裁判是个说服的过程,掌握与群众沟通的技巧,不仅是一个普法的重要形式和过程;通过对法律的解说,对法治精义的阐述也有助于树立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权威。重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进而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最大限度的化解好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