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政治意识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07 17: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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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千百万华夏儿女的百年梦想和不懈追求,民族复兴必然需要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1840年来中华民族一百多年的奋斗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资格、有能力成为中华民族复兴事业和和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要长期保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真正实现民族复兴伟大理想,就必须依靠法治。邓小平已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法治。
法治是人类社会由来已久的一个政治理想,也是现代国家力求实现的政治目标,是建构国家能力的必由之路,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我党治国的一项基本方略。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依法治国已经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法治不仅仅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得到了党内外和全国的普遍认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虽然目前法律体系的建设已成规模,但社会秩序却没有因此朝着良性的方向走。与各方面的立法逐步增加的趋势并立的,是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大规模增长,上访的现象层出不穷、铺天盖地。广大干部和各级政府在应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捉襟见肘;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大多药不对症。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目前法治之法已经具备,法治之治却难言成功。对此,有些学者争辩,中国的法治全然是失败的,因为没有像英美法律体系学习,没有拥抱所谓的普世主义;有些民众抱怨,中国的法治只是个装饰,因为没有遵照普通人的意愿,没有做到每个案件都公平。作为法官、作为专职的法律人,我们必须容忍这些评论,必须正视客观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被流俗的意见所左右,丧失自己的目标,失去理性的判断。法治,不是书本上的话语,不是课堂上的抱怨,不是网络上的宣泄,而是现实中解决难题的能力。作为法官,我们不仅仅要有职业精神,还要有政治常识。法律,从来就与政治相关,法治,从来就是国家要务,法律人从来就必须具备政治家的意识。要实现法治,我们就必须通晓历史,认清现实,在左右争论中寻找平衡。
通晓历史,就必须了解党的历史,党的性质,而不是一味的流于幻想。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性质与西方政党有根本上的差别。西方各国政党包括共产党,都是代言特定阶级利益的组织团体,都是西方市民社会高度成熟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则不是标准的西方式政党,而是在近代以来的民族危机中形成的,以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为核心的,团结全民族各阶级各阶层的精英分子的,代表全民族利益、整合中国社会、引领民族发展的精英先锋队,其根源正是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士人传统。当前,由于党由世界革命党向中国执政党的转化,由革命建设向改革开放的转化,党的地位、作用和面临的形势、任务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但党的建设并没有完全实现与之相适应的转型。党面临着执政合法性问题、改革开放问题、人才选拔问题、组织建设问题和干部管理问题等一系列自身建设上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核心价值观,实现国家崛起,就离不开法治。当前阶层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多发,群体事件层出不穷,怎样在这种复杂的形式中将执政党的意志“一以贯之”?根本答案还是要靠法治。
了解现实,就是要明确“法治”到底是什么?它跟“法律”有何异同?它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一些学者认为“法治”就是目的,它与“民主”相伴相生,缺了哪一个都不行,要实现“法治”就得实现“真民主”、“真宪政”,“真自由”;另一官员又认为“法治”就是手段,就是执政党“以法治国”,它是政治的婢女。要解决这一左一右两种极端意见的争端,我们就得对“法治”本身有明确的理解。
首先,“法治”就是取信于民。儒家讲“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法家讲徙木立信,国外学者讲“为人民提供稳定的预期,使其不至于遭受暴死或权力侵害的威胁”,国内政治家讲“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本质上都是在讲这个道理。现代社会经济成分复杂,各种利益关系纠结在一起,政治团体、经济团体和社会团体之间爆发矛盾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提供安全感,不管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不管是精英还是民众,每个人都会生活在惶惶不可终日之中,谁来建设现代化社会?
其次,“法治”是一种程序性的手段。程序性手段不是应急性手段,应急性手段治得了一时,难以治一世;程序性手段消耗社会成本大,但效果十分隽永。应急性手段治“令行禁止”之标,程序性手段治“世道人心”之本。政治现代化,就是要跳出传统政治“人亡政息”的周期律,不可不用程序性手段,不得不用程序性手段。同时我们又得明确,“法治”同“市场”、“民主”、“自由”等等外来价值一样,它们终归是手段不是目的。什么是目的?人的尊严、民族崛起、文明复兴,这些才是我们的目的。
最后,“法治”是一种“精英统治”。西方学者称,西方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从12世纪起就有一个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直存在。八百年来政权更迭不休,法律内容也几经变化,但这个共同体的培养模式、经济地位和社会角色却没有发生特别大的变化。这个共同体中的人自说自话,外界很难听懂,但只要你跟法律打交道,就等于你在跟他们打交道。这个共同体的意识形态相当程度上会影响主流意识形态,他们作为法律精英与政治精英一起牢牢把握话语权,统治整个社会。
法治的公信力、程序性和精英色彩,决定了它不以领袖魅力为转移,不以利益集团为转移,不以标新立异的意见为转移,这是法律人应该追寻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所应完成的重任。我相信,我们的事业将与民族复兴的大业一起经历艰难困苦,最终走向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