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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贵州男子五天盗七户均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2-08-31 10:50:2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三名贵州男子流窜至新余四处盗窃,仅仅五天就入户盗窃七次,窃得账款赃物价值上万元人民币。8月2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少缴国库;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颜某、杨某某于2012年3月的7日、9日、15日、16日、17日的凌晨,窜至新余市各地的住宅小区,入户盗窃,窃得现金、手机、笔记本等各类财物。每次盗窃,均采取被告人杨方望风,其他被告人进入失主家盗窃财物的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颜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进行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杨军、杨某入户盗窃作案7次,窃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468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颜刚入户盗窃5次,窃得赃款赃物人民币85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颜某在共同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