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后金融危机时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安全的司法应对——基于X市法院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8-29 08:15:48 打印 字号: | |
  一、问题的检视

  (一)经济安全概念的引入与厘定:

  1、经济安全的概念引入: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是指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处于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 正常状态;二是指国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国外资源和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剧烈波动而产生的突然打击,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市场和投资等商业利益不受威胁

  2、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安全的外延厘定:从上述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一国的经济安全不仅包括本国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稳定状况,也涵盖了其所处的国际市场占有能力、国际资源获取能力。套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并将其引入区域经济的视域,我们可以判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经济安全首先当是指区域经济范围内,区域经济体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其次,根据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和迅猛发展趋势,区域经济安全还涵盖了作为区域经济体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所依赖的体外资源和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剧烈波动而产生的突然性打击。 

  (二)裁判文书实证视域下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安全现状检视

  1、金融危机的概念与背景:当下所指的金融危机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概念。狭义上经济危机一般是指由以2008年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发端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经济大萧条并继而带来的全球经济的剧烈波动甚至是大萧条。而在更广义的范围上,本世纪初的金融危机不仅包括了美国的次贷危机,还包括了以2009年12月8日,惠誉将希腊信贷评级由A-下调至BBB+,前景展望为负面为发端的欧债危机。欧债危机一方面是欧盟成员——希腊政府大肆举债的必然结果,而另一方面美国的次贷危机却成为引发希腊危机及欧债危机的导火索并加速了欧债危机的到来。由于欧盟和美国均是左右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体并且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无论是美国的次贷危机或欧盟的欧债危机都对于我国的贸易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并成为加速恶化我国经济形势的重要导火索。因此,从笔者以为本文所讨论的金融危机不简单止步于次贷危机,还包括了欧债危机。即金融危机是对本世纪初全球性系列金融危机及后续引发的经济大萧条的统称。

  2、裁判文书实证视域下经济安全的检视

  (1)X市市情及法院背景知识引介:

  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江西省政府报送并批复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以江西鄱阳湖为核心,以鄱阳湖城市圈为依托,以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为重要战略构想的经济特区,位于江西省北部,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3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市的部分县(市、区),共38个县(市、区)和鄱阳湖全部湖体在内,面积为5.12万平方公里。占江西省国土面积的30%,人口占江西省50%,经济总量占江西省60%。该区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生态功能。鄱阳湖又是长江的重要调蓄湖泊,年均入江水量约占长江径流量的15.6%。鄱阳湖水量、水质的持续稳定,直接关系到鄱阳湖周边乃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用水安全。

  ②X市市情及法院背景知识铺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很大,要详细论证金融危机对辖区的经济安全影响不仅难度很大,而且限于论文篇幅也无。X市位于江西中部,地处南昌、长沙两座省会城市之间,1960年设市,1963年撤市,1983年复市,现辖“一县四区”,总面积3178平方公里,人口114万。X市位于北纬27°33’~28°05’,东经114°29’~115°24’,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具有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严冬较短的特征。该市以钢铁产业、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为经济发展支柱。根据江西省政府的规划,全省三个千亿产业就有两个在X市,即光伏产业和钢铁产业。因而选择X市作为分析样本具有较大的代表性,金融危机对X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在很大程度代表了后金融危机时代鄱阳湖生态经济安全概貌。金融危机对区域经济的经济安全冲击反映到司法的系统内主要是经济纠纷的大量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大量的企业破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并因偿还能力不足而引发的经济纠纷。鉴于此,笔者选择该市市法院民二庭的收结案数、裁判文书作为分析的样本。X市法院是一个中部地区的一个普通中级法院,并设置有三个民事业务庭,根据该院的分工和对民事案件管辖的案件分配,企业之间的、企业与个人之间引发的经济纠纷基本划分到该院的民二庭管辖及审理。民二庭目前现有审判人员及其辅助人员6人,庭长及副庭长各1名,审判人员2名,预备法官1名,书记员兼内勤1名。在年龄上,老中青兼有,结构搭配较为合理。在学历结构上,全日制法学研究生3名,其他基本为较长时期内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可谓人才济济,兵强马壮。

  (2)经济安全的检视——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基于笔者的预设——金融危机对经济安全产生的巨大冲击,笔者选择了民二庭的已结或审理中的案件作为资料进行验证。金融危机首发于2008年的美国并波及到欧盟等世界的主要经济体,并以欧债危机的迸发达到顶峰。金融危机对经济安全不仅体现在危机爆发过程中,更主要凸显于后期的持续发酵。因此笔者选择了后金融危机时代2008年以后的司法数据作为分析样本。事实上最终的实证分析也表明,金融危机对经济安全的冲击更大的影响在其后续的发酵过程中。以X市法院民二庭为例,该庭近两年来受理的经济纠纷明显增多并还在持续上升中。例如,该庭去年全年受理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为24件,其中借款合同6件,买卖合同6件,债权转让合同4件,股权转让合同4件,担保追偿权2件,破产撤销权1件,破产债权确认1件;涉及企业借款及买卖合同、破产引发的诉讼合计14件,占比为58.3%,涉及钢铁、光伏产业的纠纷达10件,占比为41.6%。而到了2012年,仅上半年,该庭受理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便高达36件,其中借款合同6件,买卖合同22件,票据合同3件,民间借贷3件,破产债权确认1件,金融借款合同1件;涉及企业借款及买卖合同、破产引发的诉讼合计高达29件,占比为80.6%,涉及钢铁、光伏产业的案件达22件,占比为61.1%。从上述数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2012年上半年的收案数便已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收案数。按照如此发展趋势,今年收案数可能同比增长200%。(我们假设下半年的收案数也为36件,当然即使下半年一个案子不收,增长率也高达50%了,但是按照如此发展趋势下半年可能只会多不会少。)根据司法的规律,我们知道经济案件的审级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额来划分,即超过300万标的额的案件或纠纷才归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因此从此角度来看,一审经济纠纷的增多意味着涉诉企业的规模越来愈大,更多大规模的企业陷入的经营困境,进入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而且从上述司法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引发破产的案件所占比重的越来越高,而且高度集中钢铁和光伏等两大支柱产业。不仅是因为两大行业为该市的支柱产业,也与其高度与国际市场挂钩高度关联。

  二、原因的追索:

  (一)外部环境:国际市场和外贸出口形势严峻导致企业出口不振,企业产品交易价格下跌,企业产品堆积严重,并进而引发企业资金链吃紧。金融危机引发如美国、欧盟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大萧条、大衰退,并引发国际市场的一蹶不振。因为美国、欧盟不仅是本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和发源地,更是国际市场的主要购买力。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等系列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直接导致全球市场的大萧条。而我国目前以出口为导向的贸易政策导致经济外贸依存度过高,对国际市场的敏感度偏高。在光伏行业更是如此,国际市场一蹶不振,直接导致大量以出口为主的工业企业和贸易公司受到重创通道不畅导致的出口不振直接导致以外贸为导向的工厂和企业产品的大量积压,产品积压过大,企业就无法有效回笼资金,自然也就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和及时偿还银行的欠贷。即使扩大再生产,产品依然积压不断,于事无补。产品大量积压,交易价格大幅下跌,企业不生产是等死,开工生产无疑是找死。以光伏行业为例,金融危机后,光伏产品价格完全可以说是大幅下跌乃至暴跌。因为金融危机,欧美国家的财政状况,没有多余的财力和资金用于补贴光伏产品的购买或光伏市场的应用,必然补贴价格大幅下调,而这直接影响到光伏产品市场价格的暴跌,产品价格下跌,光伏企业就很难盈利,及时出口亦是贴本经营,资金链吃紧也就在所难免。

  (二)产业形势:企业生存困境不仅是国际市场的一蹶不振所致,也与国内产业环境的不佳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和角度来说,企业面临的糟糕的产业环境是由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挤压所致。因为国际市场的困难只是产业环境的一个影响因子,国内产业形势的困境亦是难辞其咎。还是以光伏行业为例,目前光伏发电产生的电能偏贵,直接进行并网发电并无价格优势,自然也就缺乏市场竞争力。而政府对此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有限导致光伏发电所产生赛维电能因缺乏市场竞争力而难以进入电力市场。没有价格优势保护的产品,光伏发电应用成本过高,自然光伏企业所产电力难以找到买家,只能是看上去很美的一蹲花瓶而无多大的实际应用价值。国内产业支持力度不大,并网发电补贴有限,国际市场又一蹶不振,光伏产品的滞销也就不难理解,光伏企业的生产的险恶环境也是形势使然。市场环境往往是变换风云的,而我们很多光伏企业往往对产业形势和行业前景估计过于乐观甚至是错误判断,未能预料到金融危机来的如此突然,盲目上马一些大项目和大工程,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企业投产后难以盈利,不生产企业的资金链被套住,资金链就此断裂。生产无利可图,越生产,只会给企业雪上加霜,加速的破产倒闭,因此企业陷入生产和经营困境也就不可避免。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大衰退导致国际市场的一蹶不振,出口通道被堵塞,国内市场的极其有限,必然导致光伏产品的大量积压,企业资金难以回笼,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生产困境导致金融危机爆发后,光伏企业大规模陷入困境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产品、货款履行不到位自然引发部分企业采取诉讼等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就不难理解金融危机后涉及企业的诉讼潮纷至沓来的怪像。

  (三)企业自身:部分企业大部分属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产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竞争力有限,财务管理混乱 ,导致运行存在的潜在风险大量存在,市场上一有风吹草动,便出现经营恶化,摇摇欲坠之势。我市企业主要属于钢铁和光伏两大产业。很多企业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产品科技含量不高。这可以从调研中的数据得到印证。比如很多企业都没有核心技术,缺乏自己的生产专利和相应的知名商标。根据笔者的调研,我们发现我市企业大部分都缺乏自己的关键技术与核心产品,这样自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自然也就不高。例如,我市目前除了新钢和赛维等龙头企业设立了博士后工作站,拥有的大量的专利,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设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缺乏生产专利。缺乏专利,也就意味着缺失了核心技术的支撑,自然企业的产品随时可能被其他公司或其他地区所生产上的产品所替代,而缺乏强大的市场占有能力。当然专利与核心技术只是根本性的因素,在更为直接的原因上,还有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资金链吃紧也是难辞其咎。财务混乱,资金链紧张,自然抵御和抗击市场的风险能力也就偏弱。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银行放贷卡紧,企业生产所面临的资金压力就显得巨大无比。根据我们的调研,很多企业负债比例过高,企业适当的负债经营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是必须的,但过高的负债率对于企业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一旦资金周转困难,银行申贷不顺,就必然有资金链断裂的巨大风险。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我市的光伏龙头企业赛维公司,负债率高达70%,这无疑对企业的抗市场风险能力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若一个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盲目上马一些可能存在盈利前景的大项目,无异于是一场豪赌。在资金使用上不做到未雨绸缪,为企业的发展留有余地,因为企业在面临市场萎靡不断裂资金链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三、 路径的探析

  (一)坚持柔性司法和能动司法,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缓和矛盾,以为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诉讼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调解与裁判共同构成司法的结案体系。从结案效果来说,调解与裁判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都只是司法的一种结案手段。但从社会效果来说,调解还是整体优于裁判,因为调解往往是诉讼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有效协议,在履行上更容易到位。而裁判作为一种司法最严厉的制裁和强制只考虑法律上的是非,而不关心诉讼双方是否愿意或者处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否。在处理企业因经营商发生的纠纷更是如此,调解不仅容易缓和诉讼双方的矛盾,还能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生存和成长环境。比如通过裁判,被告方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裁判的结构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资金或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且是无条件的。而调解则不同,诉讼双方或者说矛盾双方可以就履行的方式、履行的期限等条款进行自由协商,只要双方都接受即可。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很多企业只是因为暂时的经济困难而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或者支付相应的货款。司法调解或诉讼调解则完全可以规避这个正面冲突,只要诉讼双方达成协议,支付到期银行的利息或货款完全可以暂缓,等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就完全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调解结案完全可以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调解给企业的正常生存和经营营造一个宽松的司法环境,让作为被告方的企业有机会和时间喘气,得以休养生息。越是在危难时期,司法更应该竭尽所能去帮助企业困难,而不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在雪上加霜,成为压死企业的最后一个稻草。

  (二)强化法律服务,延伸司法职权的服务功能,以司法的服务之手为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一方面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强化调研职能,及时了解司法的服务需求,提升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可靠性。比如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对企业开展针对性的调研,通过走访企业,调研企业企业的法律保障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所面临的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让其防患于未然以避免企业最终的破产和倒闭。通过走进企业起码可以让其了解国家的基本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让其明白国家对产业的导向政策,国家对企业所处的行业是打压、控制还亦或是鼓励与扶持。让企业对此有个清晰的认识与准确的定位,以避免企业盲目上马一些国家政策打压或控制的项目,避免后患无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业务庭可以调研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情况,让企业注重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其进行友情提示,以避免本公司的商标被恶意抢注或专利被其他单位和人员滥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审理的案件开展有针对性法律服务。比如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向涉诉主体在案件中所凸显的管理漏洞与法律风险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进行友情告示,这是针对个案方面的。对于行业或产业内出现的普遍问题如财务管理混乱、负债经营比例过高等问题通过总结以金融白皮书、破产白皮书等司法白皮书进行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发挥司法的应有的服务职能。

  (三)强化企业风险内控机制,尤其是法律风险的内控机制。从企业治理的内部结构上来看,应当注重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防范,而风险的防范必然是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的打理。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重视法律知识的应用,设立相应的法务部门,配备专职的法务人员。当然最理想的结果便是法务管理人员进入企业的核心管理层,通过法律服务的全天候提供和全链条控制,让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提前规避。法律化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实质便是法治经济,即企业的设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乃至企业的倒闭与破产均需在法律的框架和控制轨道内运行。尤其是公司的上市、退市更是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而在笔者调研过程和有限的认知视野中,我市相当部分企业都还未意识到法律和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市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没有法律服务的规模需求,另一方面与企业家的不重视是高度关联的。建议在我市企业广泛推广法律化的管理模式,应当在企业内部广泛设立法务部门以解决企业的法律服务之需。另一方面,企业不重视法律和法律服务的应用,与政府的扶持与鼓励是分不可的。笔者以为限于企业财力和规模的限制,大规模购买优质、高端的法律服务是不现实的,很多企业只有面临困难甚至是倒闭破产的崩溃边缘才发现法律的重要性,为时已晚。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可以采取出资聘任律师团,以实现法律服务的集中购买与分别使用的目的与效果。政府出资组建律师团,集中购买法律服务可以实现规模效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而分别使用可以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只要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便可享受律师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合同签订、项目评估、上市退市提供法律帮助和应诉指导。这样实现了法律服务的集中化采购与规模化节约,减少了法律资源的浪费,还能提升法律服务的针对性与可靠性。对于企业的合同签订、上马项目的评估论证提供法律支持与应诉指导可以避免一些必要的法律漏洞,提升企业运行的安全系数,为我市企业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