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十二次 终得徒刑十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2-08-28 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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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2年间流窜到各地盗窃12次,窃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62515元,数额特别巨大,在盗窃时采用破坏性手段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8月22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新余、宜春、吉安三地的医院、公司、发电厂、村落、养殖场等地作案12次,盗得吊扇、电焊机、废铜、电缆线、电瓶、手机、现金、珍珠河蚌、做种野鸡、鸭蛋等各种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62515元,并在盗窃中拆毁变压器,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价值人民币43458元的公私财物损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12次,窃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625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时,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毁损,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34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公安部组织的“清网行动”的通告期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