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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重获自由 合伙贩毒又进监牢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2-08-24 10:45: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傅某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邹某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吴某曾因贩卖毒品于2006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傅某也曾因贩卖毒品于2000年与2005年两度入狱。因吸毒问题,2009年两人被广州市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从戒毒所走出后,两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是多次商量如何贩毒,为了方便贩毒,傅某拉了自己的朋友邹某入伙。2011年11月14日,吴某从丰城带来了一大包“K粉”来到新余某宾馆准备销售,哪里想到第二天就被早已得到线索的公安当场抓获,查获白色结晶状的物品含氯胺酮达275.8843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傅某、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K粉)而向他人进行贩卖,重量达275.88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傅某系案中主犯,且曾因毒品被判刑,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邹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