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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男子为索要债务使用爆炸装置胁迫他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2-08-23 20:39:0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索要债务,男子限制他人自由,并携带类似雷管的爆炸装置胁迫被害人还钱。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龚某向被告人张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还。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找龚某要钱时得知被害人邹某尚欠龚某70余万元未归还,便与龚某一起找被害人邹某要求归还欠款。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伙同龚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追讨债务,将被害人邹某带到龚某家中,非法限制被害人邹某的人身自由长达10小时。被害人邹某便告知二人林某尚欠他330万元,并承诺欠龚某的款项由林某代为支付。由于被害人林某一直未支付该款,2011年8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便携带类似雷管的爆炸装置,在被害人林某住处等候,当被害人林某开车出来时,便叫住被害人林某,并上了被害人林某的车子,威逼被害人林某归还其借给邹某的20万元,否则就引爆雷管,直至上午11时许,被害人林某被逼无奈,打电话叫朋友江某送了1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张某才得以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为了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林某、邹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林某索要债务时使用了类似雷管的爆炸装置,情节较为恶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