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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鱼小事起争执 率众伤人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2-08-23 17:26:4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为捞鱼与水库承包人发生争执,一男子为了解心头之气而借机殴打、砍伤他人,被判处刑罚。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菊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2011年12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菊华在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埈背村仙坑水库因捞鱼之事与水库承包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张某及在水库的几人一起推打了被告人张菊华几下。事后,被告人张菊华回村后讲打人之事告知同村村民,表示要打回张某以解心头之气。被告人张菊华随后便邀约同村村民守在小商店门口等候张某,当张某一人骑车经过时将其拦下,用木棍殴打张某,随即一村民将张某打倒在地,被告人张菊华又跑到家中小商店内拿菜刀朝张某背部砍了两刀。后经鉴定,张某伤势为轻伤乙级。2012年2月9日,被告人张菊华主动在新余市公安局孔目江分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且得到了张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菊华在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后,没有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张菊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菊华能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