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2元 获刑半年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2-08-23 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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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2年8月16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2012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窜至新余市南湖花苑小区内,通过爬防盗窗的方式进入小区8栋2单元一户人家盗窃,在其将放置在卧室床头柜处一条蓝色牛仔裤盗走时,被在卧室睡觉的被害人傅某发现并叫其老公王某追赶。被告人刘某随即从防盗门逃跑,并将随身携带的菜刀丢弃在楼梯口,后将盗得的牛仔裤丢弃在小区内的一垃圾桶内,并在附近的花圃中躲藏起来,后被王某及小区内的保安发现并抓获。经查,被盗蓝色女式牛仔裤内有现金人民币3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作案一次,窃得现金人民币3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