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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证被起诉 法院判决其协助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2-08-10 09:33: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某十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肖某,并协助肖某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被告李某因经营新余市某加油站不善,导致该加油站关停多年,2005年李某找到原告肖某,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肖某将钱付清之后,李某将加油站公章、土地证原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了原告肖某。由于李某不满2005年约定的转让费,多次来肖某工地要求增加补偿款,2009年9月15日两人签订协议书,肖某当场支付李某10万元,并明确约定了“土地款付清,该地与李某无任何关系”。2011年11月4日,肖某到新余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方知,被告于2010年3月以土地证遗失为由,向该局骗取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后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交出土地证或协助办理出让手续,被告拒不协助。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将该加油站转让给肖某,肖某且已支付价款,李某作为原加油站的负责人和转让人,应当协助肖某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