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藏污纳垢 老板经理均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2-08-03 09:13:1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7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自2011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承包某酒店洗浴中心并招聘林某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小姐的吃住,负责收取嫖娼人员的现金并每周与小姐结算一次。由被告人吴某核实确认后再由被告人林某发放现金给小姐。2011年12月11日晚22时,江西省公安厅组织统一行动,异地用警,当场抓获数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洗浴中心的名义,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林某为大堂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林某主动投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