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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获刑一年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文华  发布时间:2012-08-02 08:53:0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一男子拿法院判决不当回事,在法院判决要求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时,仍将自己的重型货车低价转让给他人,并隐匿行踪,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7月31日,分宜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2011年8月,被告黄海辉雇请受害人杨东军为司机。2011年9月5日,受害人杨东军与被告黄海辉夫妻同乘由被告黄海辉驾驶的货车从昆明运送蔬菜至江西途中被一小车追尾。在交警处理事故时,受害人不慎从高速公路高架桥坠桥身亡。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黄海辉赔偿受害人杨东军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黄海辉未履行判决义务,受害人家属吴爱花、杨茜等人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查明,黄海辉在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吴爱花、杨茜等人申请执行前,将重型货车以3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并将转让款用作他用。在执行过程中,又故意逃避执行,举家外出,拒不露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黄海辉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宜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关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6月5日,黄海辉在上海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黄海辉与吴爱花、杨茜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赔偿款。

  法庭上,黄海辉表示自己不懂法,没想那么多,以致触犯法律,酿成大错,后悔莫及。

  分宜法院认为,黄海辉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黄海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