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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搞传销 非法拘禁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2-08-02 08:51:5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7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罗某、王某、张某、王某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5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小燕被被告人王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新余,然后带到一居民楼内。被告人罗某等人即对被害人王某进行看守,不让其离开。为了能使被害人小燕加入其传销组织,强迫其听课、洗脑。当被害人小燕离开其房间时,又进行跟随,防止其逃离。2012年3月2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强烈要求回家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的阻拦,被告人罗某遂掐住王某脖子对其进行威胁,阻止被害人离开。当日9时许,被害人才被公安人员解救出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为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