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劝架却被殴 殴打人触犯妨害公务罪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8-01 0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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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家住洋江的李子康得知姐姐被姐夫刘某殴打,一气之下,纠集他人前往珠江警务室,对正在接受民警调解的刘某进行殴打,后不听劝连同民警一起殴打。2012年7月2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子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晓波、李冬牙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况某在珠江警务室值班时,发现刘某喝醉了酒正在警务室外殴打其妻子,被害人便上前拉开刘某。之后,被害人与警务室其他人员将该二人带至警务室内进行调解。被告人李子康在得知其姐姐被刘某殴打后,遂纠集被告人李晓波、李冬牙等十一人分乘二部车赶往珠江警务室。20时许,被告人李子康、李晓波、李冬牙以及李岛平、李卫斌(二人均已另案处理)乘一部白色现代牌越野汽车率先赶至珠江警务室门口。因情绪激动,被告人李子康遂踢开警务室房门,后该五人一起闯入室内,欲对刘某进行殴打。被害人见阻拦不住,但将刘某推进了警务室内的卫生间内,但被告人李子康告等五人又将卫生间门踢开,并冲进卫生间殴打刘某。被害人便护住刘某,但被被告人李子康等人踢倒压在刘某身上。之后,五人不顾被害人劝说,使用拳脚对刘某及被害人进行殴打,长达几分钟。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至钤山镇白社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暴务方法阻碍公安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丙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子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晓波、李冬牙受被告人李子康的召集而参与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李晓波、李冬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