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52余克 一审获刑十五年
作者:分宜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8-01 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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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在短短8个月内,多次贩毒,总重量达52.8739克,其中最多的一次贩卖毒品重量达15.8739克。2012年7月2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毛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11月期间,被告人刘毛古多次在吉安、宜春购买毒品。其购买的毒品,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在新余、分宜等地以每克300元至425 元的不等价格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中,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毛古在分县某宾馆,将15.8739克冰毒以6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卫东。后李卫东将毒品带回新余租住地时被新余市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并将这些毒品缴获,经新余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2012年1月4日晚上,分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办理另外一起案件时,涉及到被告人,遂电话联系被告人要求其到该大队接受调查,后民警将被告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毛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重量为52.87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