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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贪数额巨大 胆大妄为终获重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2-08-01 09:06:2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2年7月26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贪污案,判处被告杨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王小军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袁诗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郭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其、王小军分别为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机修车间副主任及库房班长,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新余市某公司股东被告人袁诗文、郭子林采取虚加轧辊脂数量的方式,共同贪污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其中杨其贪污246781.55元,王小军贪污273150.78元,袁诗文贪污 273150.78,郭子林贪污273150.7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其、王小军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骗取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袁诗文、郭子林为贪污罪的共犯。鉴于杨其、王小军、袁诗文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