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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罚30万,但我服了!”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辉  发布时间:2012-07-18 11:46:5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2年7月10日,某锰业有限公司将30万罚款主动缴纳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给调解此案的该院法官,“虽然被罚30万,但我服了!”

  2011年7月13日,某锰业有限公司以票据丢失为由,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当日受理并发出公告及止付通知书。公告期满后,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某锰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生效。 2011年11月4日,案外人某国际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其为上述票据权利人,并向本院出示了上述票据原件。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某锰业有限公司与该国际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已将该票据背书给了某国际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二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某锰业有限公司欲使某国际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承兑汇票,遂以遗失该票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该院认为,公示催告申请人伪报失票造成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生效,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遂撤销作出的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对申请人某锰业有限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罚款30万元。

  某锰业有限公司收到罚款裁定后颇感不平,认为其伪报失票申请公示催告只是为了“小小地”惩罚一下与其有过解的某国际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却被法院裁定罚款30万元。在调解过程中,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简鹏程向该锰业有限公司严谨但真诚地做了大量释法及说理工作,终于,该锰业有限公司认识到错误,答应将罚款交至法院,于是便有了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