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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视域下党建工作的反思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7-10 19:53:45 打印 字号: | |
  一、问题的引入——人民法院党建的现状考察

  1、党建工作有效投入不足,重视力度不够。今年是党的90岁生日,回首党走过的90年,90年风雨兼程,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壮大。而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亦是随着党的不断壮大而逐步成长。特别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新中国以来,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与党的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荣辱与共,共同成长。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受案数急剧上升,人民法院的规模不断扩大,党员法官的队伍亦是随着而急速攀升。法院的党建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日益成为与审判执行工作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很多法院都已经组建了专门的党建机构来负责法院党建工作的有效运作,不少法院也已经为党建部门选配了年富力强的干部搞好党建工作,但反思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仍然有许多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比如限于人民法院自身资源的极其有限,很多法院开展党建工作并无专门的机构和编制及经费。而人财物等资源的匮乏无疑对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虽然相当多的法院都已经认识到党建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人民司法事业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但仍对党建工作不够重视,也就自然不愿意为法院党建加大投入。认识法院党建工作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缓慢过程。即使很多法院的领导已经意识到了法院党建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很可能只是停留在观念和口头而并无更多的实际付出或进一步的实践。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民法院支配的资源有限所致,也与党建工作投入大、见效慢等原因不无关系。因为党建工作在前期的大量投入很可能颗粒无收而需要一段长时间的发酵,其强大的功效才能逐步显现。因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作为一种改造党员法官世界观,培育法官党性等精神层面的内容,并无一个科学的可量化指标。即使有,作为一种深刻塑造或重塑法官内心世界,培育法官党性的精神性活动自然无法立马见效而收立竿见影之果。以江西法院系统为例,据笔者的考察和了解,目前大部分的中级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党建机构和配备了专职书记来负责工作。而在基层法院系统,形势却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并无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专职书记来负责法院党建工作。即使负责日法院党建日常工作的干部为具有丰富党务经验的政工干部亦因为时间的有限、工作的繁杂而无法顾及到法院党建工作。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投入有限的局面在基层法院系统尤为突出。

  2、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无法为一线审判工作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考察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现状,另一突出的问题便是法院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作为专门负责和管理法院党建工作的法院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不强必然不利于法院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比如党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和布置的日常学习任务,部分党员法官不是积极性不高就是敷衍了事,更有甚者为了应付交差而凑数字和编材料弄虚作假以蒙混过关。据笔者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组成部分中有日常党建和专题性主题活动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是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后者则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开展重大专题性主题实践活动。比如在开展对党员法官的反腐倡廉教育中,党组织要求党员法官认真观看视频和相关图文资料。但部分同志因为对党组织开展的这些党建工作不理解或认识不正确而急于应付根本没有认真扎实做好。比如有些同志并未认真动手撰写向先进党员学习的学习体会而是到互联网上简单的复制、粘贴应付交差,更有甚者,根本未看相关的视频和图文资料就到网上随便复制和抄袭过去的相关资料,连时间都未更改,一眼便认出是抄袭和弄虚作假。还有法院每年会以党建为主题开展各种演讲等比赛,而部分同志在内心里根本未去重视。这说明确实存在党组织对部分党员法官凝聚力、向心力不强的问题和困难。

  3、党员法官的先进性未能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党员法官是法官中的优秀群体,是党在司法战线的先锋和模范。因而党员法官自然要充分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而在对法院党建的调研中,笔者通过日常的观察和对个别党员法官的访谈,了解到部分党员法官并未能意识到自己作为党员的先进性,未能将党员先进性揉入到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去。比如很多法官在入党之初,对各项工作都能以一名共产党人的标准来认真对待严格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入党的新鲜感逐渐褪去,昔日的激情和能量也逐步弱化而未能坚持一如既往对待审判执行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惰性心理的膨胀,党员法官的先进性逐步被岁月所侵蚀而逐步演变成一种党员法官与非党员法官无区别,党员法官干好干坏一个样等尴尬局面。党员法官要时刻以一名共产党人的标准自居,要时刻以先进性为旗帜,严格要求自己而非碌碌无为与其他普通法官别无二致。

  二、原因的剖析——党建工作不尽人意的可能性断想

  1、人民法院自身资源有限和党建意识不强。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突出体现在人民法院收案数连年攀升,人民法官的队伍不断壮大。而随着人民法院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启动诉讼当事人主义等司法改革,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这可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得到印证。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变得越发艰巨,无论从收案的数量还是案件的品种类型都是成倍增加。这无疑给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为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的难度和总量增加自然要求人民法院有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应对。审判执行任务的不断加重,也自然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审判执行一线倾斜。而在人民法院可支配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自然用于法院党建工作的资源也就非常有限了。因为其与审判执行等办案工作在资源分配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资源有限,投入强度不大,党建工作自然也就难以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法院不重视党建亦是阻碍党建顺利开展的一项重要原因。虽然绝大部分法院院长和领导班子都对法院党建工作表示支持,但支持的力度却有所差异。即使大家都在口头上表示重视,真正落实的可能还要打折扣。而法院院长和领导班子如果不真正重视法院党建,不去高位推动,要把法院党建工作搞好是一项难以想象的事情。

  2、法院党建与审判执行未能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及对党建工作缺乏科学定位。党建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等核心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联系上,两者都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党建工作是辅助审判工作的重要润滑剂和纽带。两者都是以保证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结为共同目标。在区别上,审判工作与法院党建亦是存在明显质的差异。因为两者的使命是不同的。两者对工作的要求还是有区别的。因而在分配法院资源上,两者关系会存在紧张与冲突的可能。比如用于法院党建的资源多了,自然很可能就要削减用于审判执行线上的资源。因而两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亦是关系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一件大事。因为只强调法官办案,而不要求党性很可能为司法腐败提供滋生土壤,要求人民法官仅仅讲党性,而缺乏过硬的业务素质亦无法优质高效的审结案件,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但确实存在部分法院没有恰当处理好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的现象,甚至个别法院及其领导将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简单机械的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两者必定是只能取其一而不可兼得。没有正确处理好两者在资源上的合理分配、缺乏对法院党建与审判执行一个科学的认识是造成法院党建工作不理想的又一挑战。

  3、对党员法官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导致部分党员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党员法官站着是一面旗帜,倒下亦是一座丰碑。党员法官的先进性不仅仅意味着党作为社会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个体缩影,更意味着一名党员法官承担着重大的党员责任,承载着法官的重要使命、党员法官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不仅仅意味着一种荣誉和特殊身份,更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因为党员法官要在关键时刻能发声,危难时刻站出来。这才是共产党人的本色,亦是每一位党员法官的不变底色。虽然党员法官在入党之初都是法官队伍中的佼佼者,他们或许是法官队伍中的道德楷模,还可能是审判领域的业务尖兵。但是因为党员法官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缺乏对一个党员法官长期性考察。这种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不仅体现在缺乏对党员法官的动态管理与考核,亦未能畅通党员法官的出口。即把那些不合格的党员法官或已经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法官清除出党员队伍。因为现行的党员法官考评机制往往是严格准入条件,但缺乏或空白了出口条件。这种缺乏对党员法官长期观察和动态管理的考评机制不仅无法激发党员法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反而助长了其惰性,慢慢使其误以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只要入党了就万事大吉。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万事万物都是在运动的,即运动是绝对的,同样的有些法官可能入党时很优秀,但因为入党之后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自我的学习与改造而很可能不再符合党员法官先进性的标准。而缺乏对党员法官定期考核与清除机制致使很多党员法官理所当然地认为党员是一种终身荣誉,入了党就缺乏了对工作的精益求精,慢慢褪去了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导致党员法官对自身的使命感、荣誉感不强不利于法院党建工作的顺利发展.

  三、出路的探寻——法院党建工作的路径选择

  1、对外开放搞党建,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更新理念,寻找新路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只有开放才能有出路,只有开放才能发展。党建工作也不例外。缺乏了开放意识,法院关起门来搞党建显然很容易陷入思路单调、方法简单等工作困境,不利于打开党建工作局面。开放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自身要加强内部的交流与沟通,更要求人民法院多加强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将党建中的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多跟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汇报,通过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与帮助为法院党建解决编制、选配干部等实际困难。通过建立与同级地方党委、人大的常态性沟通、汇报制度能及时将困难反映给党委,由党委来化解人民法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经费有限、编制匮乏等棘手难题。因为只有做大人民法院的资源总量,党建工作中的开展才能有更多可以调配的资源,法院党建才能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此外法院党建的开放还包括了与其他系统的经验交流,学习公安、检察等其他行业党建的有益经验。当然最主要的应当是立足于法院系统内部,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调研座谈会、党建论坛等形式定期交流法院之间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存在的教训。尤其重要的是要特别学习落后地区党建工作是如何克服司法资源紧张等困难开展法院党建工作的有益经验,这些探索和经验不仅难能可贵,更对全国法院系统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交流意味着在争论与沟通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在交流中探索法院党建工作的新思路不失为一种可能性的选择路径。

  2、科学定位促党建,寻找审判执行与党建工作的黄金分割线和最佳契合点,让法院党建为审判执行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对党建工作科学定位就是要摆正法院党建在法院工作体系中的位置,科学评估党建工作的分量和意义。笔者以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法院党建相比于审判执行等法院的核心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必须围绕审判执行服务而开展好党建。因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任务和基本职责。脱离了审判执行等法院核心工作区大谈如何搞党建无异于舍本逐末。其次,党建工作虽然具有辅助性质,但其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人民法院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党建工作不仅是保持人民法院红色底色的内在要求,更是对法官内心世界、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建工作注重对法官内心世界的改造,注重通过保持党员先进性来激发法官的战斗力,注重以纪律约束和组织保证让法官有组织、讲纪律而不是一盘散沙。因而从精神层面来说,法院党建无疑对法官的精神风貌、价值观塑造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应该忘记这些都是为了让法官更好地执法办案,为了让人民法院更加优质高效地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对法院党建的科学定位便是,虽然是辅助工作,但不能将其与审判执行机械对立起来,而是站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的战略角度看,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两者均是都是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更好地履行司法的职责和使命。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为民,公正廉洁是两者的最佳契合点与平衡点。处理好两者的紧张关系,应当始终以是否有利于执法办案,是否有利于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现为主轴线。这不仅是对法院党建的科学定位,亦是在遇到两者关系紧张,如何分配资源协调法院党建与审判执行的关系的黄金分割线。

  3、建立平台强党建,以法院党建为为人民法官的成长平台和锻炼基地,培养一大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尖端的新型党员法官。党建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党建本身亦是一个培育优秀法官的舞台和平台。注重以平台建设推动法院党建工作首先意味着,党建工作需要一个可运行的大平台,其次要将党建作为优秀法官成长的大平台来建设,通过法院党建这个大平台的锤炼和敲打,孕育出一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和业务尖兵的优秀法官。这不仅是党建工作改造法官内心世界,重塑其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要意义所在,亦是将法院党建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有机化合的巧妙嫁接。首先法院党建本身就强调法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这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亦是每位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尤其是坚守和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党员法官们,如果不讲党性、违纪违法将对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因为按照培根的经典言论,司法腐败的滋生比十次犯罪,比其他腐败要恶劣的多,其很可能动摇的是人民对法治和司法的信心、信赖和信仰。其次,法院党建经常性开展的一些书法下棋、诗词朗诵、主题演讲、裁判文书写作等业务竞赛和文体活动不仅给法官们展示业务能力提供一个广阔的舞台,同时这种有益的活动锤炼了法官的品格和意志、陶冶了其情操,通过这些文体活动不仅是对法官身心的一次解放,将其从繁忙的执法办案活动中解脱出来,释放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体活动发展了法官的业余爱好与兴趣,让其能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培养高尚的生活情操而不是整天沉迷于声色犬马、纸醉金迷的应酬与交际活动中。笔者相信,只要切实重视法院党建工作,舍得在法院党建工作中投入,认真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和扎实开展而不是走过场、走形式,人民法院必将迎来意外的惊喜和收获,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能从中受益良多,获得更多的能力、方法亦包括对法院党建的新认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