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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法官的能动作为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7-09 22:52:16 打印 字号: | |
  相比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我国发育比较迟缓。因此行政审判法官不仅在数量上、质量上都可能与民事审判法官、刑事审判法官有所差距。但这并不能够成为行政审判无所作为的充分理由。在能动司法的语境,行政审判法官一样可以有作为,行政审判法官的能动主要体现在对法治的宣喻,对行政机关行政的规制,对企业等社会主体法律服务的供应。

  行政审判法官的能动首先体现为对法治的宣喻功能。法治需要被宣喻,只有通过不断的宣传和教育,法治才能被公众所了解,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由于传统文化制度建设欠账的过多,关系社会的持续发酵,法治在中国这个这样具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并遗留巨额遗产的中国,公众还是很难对法治有一个透彻的理解和清晰的定位。而行政审判具有对法治的强烈的宣喻功能。因为通过行政审判,公民可以与强大、高高在上的行政机关平起平坐,尤其是在诉讼中,两者的法律地位还是基本平等的。而这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重要载体。当然行政审判对法治的宣喻不仅仅简单体现为在诉讼和审判中,还可能表现在诉后——判后答疑和辩法析理,还可能在诉前——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引导公众合理正确看待行政诉讼及行政审判的机能。因此行政审判法官可以通过行政审判本身促进对法治的宣扬和教育。诉讼和诉讼中的案例是最好的普法教材,因为其不仅简单易懂、生动形象容易给公民留下最直观的印象,而且通过公民的切身参与能够切实体现法治的便利和对其权益的保护。

  行政审判法官的能动其次体现为对行政机关的规制功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功能的一体两面。行政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因为只有通过对其行政行为的依法审查,对其实现有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行政机关滥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都很有可能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极有可能让依法行政成为泡影。引入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行政审判这个载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合理适用行政执法权才可能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根据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的著名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机关用权不受监督,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引入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行政审判法官的能动其次体现为对企业等主体法律服务的供应。对法治的宣喻、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是行政审判法官的基本使命。而通过运用和延伸审判职权,以审判职权促进法律服务质量供应的提升。一方面,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行政审判法官可以根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将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以司法建议书向行政机关报告促进其改正。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和漏洞。另一方面,行政审判也可以案件审理的质量及延伸的问题尤其是普遍性问题以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告,让更多的受众了解司法的工作原理和基本情况,增进对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促进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树立。此外,通过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普遍性、根源性问题以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延伸审判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当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社会形势的要求,并调研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法律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比如应诉指导、证据收集等法律服务以帮助企业等主体正确、合理运用行政诉讼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