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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盗窃耕牛获重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7-09 11:32:05 打印 字号: | |
  耕牛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有人没有学习耕牛的吃苦耐劳的精神,一心却想着如何“快捷致富”,竟打起耕牛的主意。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耕牛案,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敖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重走老路。2011年9月19日晚上,敖某窜至本市渝水区南安乡显华村委苗化田村,将被害人敖某某家中三头黄牛盗走,价值人民币6000元,而后,将盗窃来的耕牛以2800元的价格卖出。2011年12月22日晚10时许,敖某又窜至本市渝水区新溪乡泗溪村委后溪村,盗窃被害人彭某家二头黄牛,而后又盗窃被害人曾某一头水牛,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6400元。在原审被告人敖某将耕牛赶往新干县销赃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至此敖某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两次,价值人民币1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敖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又进行盗窃犯罪,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