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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瓜不付钱还砍摊主 被判管制后悔不迭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2-07-06 09:54:5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7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易某及廖某八人在新余市洪客隆商场旁边因买哈密瓜没付钱,与被害人艾某等三名新疆男子发生纠纷,后廖某被扣,艾某报警后由公安人员,廖某被放回。后易某等人觉得吃了亏,便找来另外三人共九人一起来到火车站红绿灯处,其中四人手拿砍刀,冲到被害人的哈密瓜地摊上,追砍被害人等,被害人因为逃跑过程中摔了一跤,而被追上来的廖某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未采取正当途径,而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是从犯,且有较好悔罪表现,且积极参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