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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眼中的法官素养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7-04 09:28:46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是诉讼链条中的重要参与人,法官需要怎样的素质与修养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效,直接关系到司法为民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也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即满意度及司法自身的公信力。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素养才算合格,来自当事人的评价和要求不啻为一个重要的视角。因为我们我们的法官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官。人民需要怎样的法官,法官就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和修养。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当事人眼中的合格法官、优秀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和修养,应当说作为当事人的人民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具备什么素质和修养的法官是合格的,在某种意义而言,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即是合格的。

  公正应当是当事人首要关切的素养,因为案件审理法官能否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或许是大多数当事人的夙愿。当事人来到法院基本上都希望主审法官能够寻求法院地平等保护与依法、合理审判。法官能否做到公正是关乎案件质效的关键性因素,法官是专业高级法律服务人员,其面向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即是合格的裁判结果。裁判文书是否高质,审理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法官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关乎其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从内涵上来,法官所提供的公正应当包括了内容上的公正与形式上的公正,从外延上来说公正涵盖了过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与结果的公正即实质的公正。内容上的公正要求法官能够基本做到依法、合情、乎理断案,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公正裁判,而形式上的公正则要求法官不仅在裁判的内容上公正,还要求在庭审、接待的过程让当事人感受地公平对待而非厚此薄彼。从外延上来界定,当事人所要求的公正应当涵盖了程序公正与实质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简单来说,即要求法官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合法而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该到庭审的人员必须到位,审判组织合法等。而实质的公正则比程序公正的要求和定位更高。实质公正要求裁判法官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主动措施,查明事实真相,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运用法律正确。但是这只是法治的理想或理想的法治状态但却永远无法达到。当然无法达到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用追求事实真相就胡乱下判,而是说要求裁判法官尽自己最大努力尽可能接近实质公正的边缘。实质公正虽然很难做到,但只要我们严格依据法律尤其是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程序公正还是基本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和希冀的。

  亲民是当事人对法官素养的基本要求。亲民、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亲民不仅人民法官为人民和人民法院践履人民司法的重要载体,亦是司法保持自身亲和力,消除与公众尤其是与当事人距离感的关键举措。亲民意味着主审法官要积极转变观念和司法作风,放下身段切实与老百姓即当事人平等对话与沟通。以往司法机关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大家把法院及法官定位为高高在上的国家干部,给公众造成一个错觉以为法官高高在上,高不可攀。当然这与部分法官司法作风官僚主义化也不无干系。亲民、爱民要求法官应当努力改掉官僚主义的陋习,积极放下身段,与当事人面对面、近距离沟通和平等对话。亲民并非宏大的理论叙事而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提供方便,为当事人增进对法院及法官好感的细节深入。亲民可以是法官不再居高临下与当事人对话,甚至呵斥当事人。亲民可以让公众参观法官的工作环境即法院让人民群众了解并进而理解和支持法官的依法审判工作。亲民亦可以体现为法官提供的便民服务,比如倾听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讲述与唠叨,给当事人倒上一杯热茶,一个微笑而已。虽然这些都是细小的事情,做起来也不难,但这些细微的举动却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能够树立法官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我们不要求法官每一次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如此,但是主审法官应当尽可能去聆听当事人的倾诉、为其提供倒水等更多优质的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法官的可亲可敬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恶语相向、大声呵斥。

  当事人对法官素养的要求还可能期待法官的裁判能够充分说理,讲道理。一份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论证细致的裁判文书让审理的过程与结果明白清楚地展示在当事人面前。裁判文书是司法面向社会提供裁判和审理结果的终极载体,亦是法官心血和智慧的最终凝结。法官是否讲道理、说理贯穿于法官庭审、调解等司法的全过程,但最主要的说理还是体现在裁判文书上。根据方流芳教授的判断:“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因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生命所在。说理是法律所应具备的理论品质,亦是司法不同于武力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所在。我们很难想象一份堆砌着暴力、强权、强词夺理的裁判文书能够被当事人真诚、心平气和地接受。一个法官只有说理才能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信服进而确保司法权威的树立。 法官裁判的正确是因为其说理充分 论证严密,而非因为法官的强势身份或特别低位所致。是法官的说理让当事人信服、信任直至信赖进而树立其崇高的地位而非法官的崇高地位允许法官的裁判可以不用说理。裁判说理说理就要求法官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官的说理不仅是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生活常识,更重要的是法官说理必须全面充分。不能对当事人或律师的诉请不理睬或糊涂回避,不可对疑点证据和事实不加认定就胡乱采用。只有一一驳回或采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理由,当事人才能服判息诉,乃至胜败皆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