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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果觉无颜 行凶报复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2-06-27 14:31:50 打印 字号: | |
  6月21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洪某、何某等四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曾向经营某休闲城的被害人彭某借钱,但因未借到,觉得失了面子,便怀恨在心,伺机予以报复。

  2011年5月23日晚11时许,患有白血病尚在南昌治疗的被告人洪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指使被告人何某等人去砸被害人彭某经营的某休闲城,何某等人即将该休闲城内一楼大厅的玻璃、空调、电视机等物品砸毁,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936元。

  2011年5月24日晚12时许,被告人何某等人又在被告人洪某的指使下到被害人彭某经营的某休闲城内砸东西,被砸毁物品价值30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因与被害人彭某有过节,出于逞强好胜的目的,指使何某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起了组织、策划的作用,系主犯,其他三人系从犯,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