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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掘褐铁矿 一审被判十年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6-27 14:29:52 打印 字号: | |
  趁夜深人静,秘密潜入分宜铁坑铁矿已经剥离植被穿孔爆破的4号坑205工作面上,通过简单的操作(用挖机直接挖或者铲车铲),将铁坑铁矿4号坑里的褐铁矿据为已有。2012年6月21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冬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11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钟冬根伙同胡昆(谐音,身份未查实,在逃)联系挖掘机及四辆后八轮货车于当晚20时许,从分宜铁坑铁矿后山窜至该矿区的主矿体4号坑205工作面(该山体植被已被剥离且穿孔爆炸),采用挖机盗窃褐铁矿并装车转运至分宜县湖泽镇高铁旁的一空地上,后被公安机关与铁坑铁矿的保卫科人员发现,当场查获被盗褐铁矿247.58吨。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检测和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褐铁矿价值人民币46832元。

  2011年8月份一天晚上,黄炳根(已取保候审)、严建文(在逃)等人联系铲车及四辆后八轮,准备去铁坑铁矿矿区偷矿,被告人钟冬根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黄炳根,称上山的路是他修的,所偷的矿应分一半给他,黄炳根等人答应。被告人安排许钤、梁金亮负责在山下路口望风。被告人等人从分宜铁坑铁矿后山窜至该矿区的主体矿4号坑205工作而(该山体植被已被剥离且穿孔爆炸),采用铲车盗窃褐铁矿532.77吨,后转运至主体矿后山下“鸭婆棚”一空地上。经鉴定,该批褐铁矿价值人民币54716元。

  另查明,上述所偷褐铁矿经扣押均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钟冬根于1997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冬根伙同他人盗窃铁坑铁矿褐铁矿,价值共计人民币1015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所盗褐铁矿全部发给还被害单位,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