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后玩失踪 法网恢恢终被执行
作者:渝水区法院 邵铁民 发布时间:2012-06-27 14: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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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水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某公司自1999年在新余市某餐饮企业用餐后拒不支付餐费的案件。
1999年,某公司在新余市某餐饮企业用餐,截止到2004年3月9日该公司实际在该餐饮企业用餐拖欠餐费共计人民币47405元,后该餐饮企业多次向该公司催收都予以拒付,无赖之下,该餐饮企业于2006年3月8日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餐费。2006年5月16日渝水区法院作出(2006)渝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该餐饮企业消费款47405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该餐饮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渝水区法院执行人员查找该公司,但该公司早已经人去楼空。经查:“公司属歇业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餐饮企业负责人多次到新余市政法委、中院、信访局及渝水区法院进行上访。
为了尽快将本案执行到位,执行人员进行深入查找,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早已离开新余到北京开办公司,之后执行人员几次赴北京查找胡某某,但都未查找其下落。直到今年,执行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及银行账户查询时发现,该公司原先的财产以胡某某个人的名义转让、租赁给其他人,收取转让金30000元及每年都收取租赁金20000元。执行人员到该租赁人进行协调,但该租赁人拒不合作,拒绝协调。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准备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此时该公司才派人出来进行协调。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后,该公司将对拖欠的餐费及利息60000元支付给该餐饮企业,将拖欠八年消费款执行到位。该餐饮企业负责人患有癌症的郭某,对渝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坚持执行到位表示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