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助陌生人转移赃物 案发后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6-25 1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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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却因“爱财不问道”身陷囹圄。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傅某原为一本分农民,却因“遇人不贤”,禁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傅某在路上偶遇两个陌生人,两人与傅某商量,决定由傅某负责帮忙运送其从新余袁河工业平台偷来的钢材,事成后给其100元好处费,被告人傅某经不住诱惑,便答应此事。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傅某在接到电话后,骑三轮车来到南方水泥厂围墙处,准备装运盗窃的钢材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两名同案人逃脱。当场缴获镀锌桥架盖板57板,赃物价值人民币75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75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盗窃未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