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小事不忍让 伤人赔钱又坐牢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6-19 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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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钤山镇庄边村的张禾根误以为其老婆被邻居殴打,扇了邻居一个耳光,打成轻伤乙级。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给伤者39747.16元。可是,谁也想不到让张禾根身陷囹圄的竟然是由一件芝麻大的小事而引发的。
2011年5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禾根的妻子到邻居家上厕所,因没有关厕所的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张某某也参与到争吵中来,被告人张禾根在家中听到争吵声,误以为被害人张某某要殴打其老婆,遂冲到被害人张某某面前,扇了被害人一个耳光,被害人张某某就与被告人张禾根扭扯在一起,后二人被各自的妻子扯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耳朵鼓膜大穿孔,伤势为轻伤乙级。2011年8月15日,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张禾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部分医药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某要求被告人张禾根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赔偿,被告人张禾根认为赔偿费用过高,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禾根因邻里之间小事发生摩擦,进行动手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禾根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对此被告人张禾根应承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妻子与被告人张禾根的妻子发生口角时,也参与其中,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张禾根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禾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经济损失39747.16元。